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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port 发表于 2008-10-5 04:59 PM

这个问题嘛……,呵呵,其实不是问题

覃立 发表于 2008-10-5 06:55 PM

呵呵,这个问题的目的并不是要寻找一个最终的答案,而是期望在争论的过程中能对某些问题有所思考。

ZONDA 发表于 2008-10-5 09:03 PM

楼上说的对。

断翅风筝 发表于 2008-10-5 10:17 PM

电子竞技被划分为体育项目,只是工作上的考虑,和学术考虑有所不同。既然电子竞技已经客观存在,总得归口管理吧。至于是否符合体育的定义,那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啦!所以当天津体院某位教授大为电子竞技进入体育摇旗呐喊时,才惹来聒噪一片啊!

huanglu0797 发表于 2008-10-6 08:40 PM

仅仅是 作为组织化竞赛的部分, 其他部分分属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发展领域,需要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小阳阳 发表于 2008-10-26 12:02 AM

没必要的争论,对照一下“体育”的定义就能得出否定结论

华荣 发表于 2008-10-26 07:31 PM

在我国不属于。
根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奥林匹克数学》一书使用“奥林匹克”字样问题的函(商标函[2003]50号)
主要理由是国际数学奥林匹克IMO,国际物理奥林匹克IPHO,和国际化学奥林匹克ICHO,是世界上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中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该名称经过长期使用,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奥林匹克标志有明显的区别。

覃立 发表于 2008-10-26 08:13 PM

我们不管文件怎么说,关键是要有学理。别人问我这个问题,我肯定也会不假思索地予以否认,但我们有无可靠有力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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