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理博士译《体育法》一书出版
《体育法》作者:(英)米歇尔•贝洛夫,(英)蒂姆•克尔、(英)玛丽•德米特里
译者:郭树理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2008年7月
印制:2008年7月
开本:16
版次:1-1
页数:379页
装帧:平装
书号:ISBN 978-7-307-06233-7/D·805
定价:45.00元
本书为英国牛津大学出版集团下属著名法律出版公司哈特(Hart)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Sports Law的译作,是系统讲解和介绍英国及欧盟体育法的专著,内容涉及体育法的性质、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的权利、比赛规则、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以及法律纠纷的解决和对违规运动员的处罚程序等实践问题。
目录
第一章 导论——体育法的性质
一、对主题的介绍
二、体育法的发展
三、本书的目的
第二章 概览:与体育相关的法律的基本框架
一、体育行会的法律性质
二、合同创设的权利与义务
三、体育组织规则的解释
四、体育与刑法
五、侵权法
六、公法
七、单行成文法
八、欧洲共同体法
九、欧洲人权公约
第三章 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
一、导论:参加体育活动的准入规则
二、体育组织对非成员的公平对待义务
三、涉及体育竞赛参赛资格和合同诉讼及与合同有关的诉讼
四、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
五、涉及体育竞赛参赛资格的非合同诉求:自立式诉请
六、竞争法与体育竞赛参赛资格
第四章 运动员的权利
一、导论
二、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形式
三、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内容
第五章 比赛规则
一、导论
二、组织与比赛
三、侵权与体育
四、决定比赛结果的诉讼
第六章 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
一、导论
二、转播
三、竞争法
四、市场营销
五、关于禁止限制竞争法院对英超联赛案件判决的评论
第七章 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
一、简介: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概览
二、纪律处罚规则和合法性和具体含义:纪律处罚机构的权限
三、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标准
四、纪律处罚程序——程序正义的具体内容
五、纪律处罚程序中的处罚措施
六、纪律处罚程序的费用
七、纪律处罚程序中的上诉
八、纪律处罚的实际管理问题
九、余论:CAS判例法特别是兴奋剂案件中总结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救济:体育领域法律纠纷的解决
一、概论
二、法院诉讼——公法上的救济
三、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救济
四、法院诉讼——私法上的救济
五、程序的多样性
六、损害赔偿
七、公司法下的不公平偏私诉愿
八、体育仲裁
九、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冲突规则
十、路向前方:通向统一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判例与法条列表
索引
译后记
[[i] 本帖最后由 sportsandlaw 于 2008-8-1 11:00 PM 编辑 [/i]] 好书绝对分享。 好书绝对分享。 应该翻译为“运动法”呀 [attach]1246[/attach]
《体育法》一书由英国著名体育法学者、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国际体育仲裁院资深仲裁员、英国皇家律师米歇尔•贝洛夫(Michael Beloff)等三人合著,是国外畅销的一本体育法学著作,也是英语国家体育法学课程的首选参考书籍,在国际体育法学界具有重要地位。该书中文版的出版,标志着国内第一本体育法学概论方面的译著诞生,相信对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与体育法治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attach]1247[/attach]
[[i] 本帖最后由 sportsandlaw 于 2008-8-5 01:11 PM 编辑 [/i]] 律师眼中的体育法
周青山
英语世界中,以 Sports Law[①] 和Sports and the Law[②]命名的著作很多,从书名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代表了对体育法所持有的两种不同的态度。Sports Law的著者们认为体育法已经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了,而 Sports and Law 的著者们则认为体育法还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或者认为体育法可能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很显然,他们认为目前体育法还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本书的作者可以被归结到第一阵营中去。该书是由三名英国的法律实务界的律师共同撰写的。他们均是专长于体育法的律师。律师眼中的体育法是怎样的呢?先看目录,该书由八章构成,分别为导论——体育法的性质,概览:与体育相关的法律的基本框架,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参与者的权利,比赛规则,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救济:体育领域法律纠纷的解决。前两章为总论性质,大概的介绍体育法的轮廓,中间的四章是体育法中的实体法内容,后两章是体育法中的程序法内容。全书层次感很强,条理清晰,虽然是体育法教材之类的概论性质作品,想对于我国类似的著作,该书有更多的“干货”,没有停留在泛泛而论之上,而是踏踏实实的讨论了许多问题,特别是从实践的角度,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政策的角度进行论述,毕竟我们要探讨的是体育法,而不是体育政策问题。
一、体育法的论域
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众说纷纭,但跳不出两种立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该书的作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作者认为,法律在处理有关体育活动、体育组织的问题及纠纷时,已经区别于其它活动和组织。单独的规则也已经开始规制体育领域,但作者也指出,体育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的不是传统的法律分类,而是基于以问题为中心,将围绕该问题而产生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与作者的律师身份是分不开的,律师关注的是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宏大的原则。但很显然,这样的体育法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这从作者给体育法所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体育法是一个规制体育行为和解决体育纠纷的松散但已日趋联系紧密的规则的集合体。该集合体跨越了许多我们所熟知的法律部门的界限,但是有一不寻常的国际宪章式的原则描述了非政府的裁决的有限自主性。[③]由此,体育法的外延应是极其宏大的一个体系。大概可以包括体育组织自身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体育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的性质和地位、体育和合同法、体育与刑法、体育与侵权法、体育与税法、体育与财产法、体育与教育法、体育与欧盟法、英国成文法中与体育有关的法律等等。体育作为渗透社会方方面面的社会活动,与规制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均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联系,但主要和常见并进入律师视野的大概如上端所叙。尽管作者认为,要成为一名好的“体育法律师必须也应该是一名优秀的非体育法律师”[④],要有广阔的视野,是法律知识上的“万金油”律师,但在全书结构的处理上还是避免了面面俱到。做到了有的放矢,毕竟在体育法的大家庭中,存在着诸多的边缘性分支,因此,全书主要着力点在于规制体育活动的法律和体育纠纷的解决。
二、体育法中的实体法
作者从第三章到第六章用四章的篇幅处理了与体育有关的实体法,可以看出作者这四章的安排是有其内在的逻辑的。第三章处理的是参赛资格问题,即某一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俱乐部)是否可以参加某一特定的比赛。由于体育竞技的集中对抗性和其为了达到较好的观赏性所必须具有的高水平性,就决定了并不是每一意愿参加某一特定比赛的个人或团体就能够参加该项比赛,而应该首先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标准才能取得参赛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根据先前签定的合同参加比赛和非通过合同参加比赛。如果禁止某一给人或团体参赛,那么是否构成了对“限制贸易规则”的违反?一般情况下,职业运动员为保证训练的系统性并获得更多的参赛机会,均会参加某一特定的团体或俱乐部,那么,就产生了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第四章的主题。在欧盟法这样一个大宽架下,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受到国内法的调整,也要受到欧洲法的规制。欧洲体育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第81条、第82条在规制欧洲体育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欧洲法院的Walrave案、Dona案、Heylens案、Bosman案等在欧洲体育法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特别是Bosman案,欧洲法院不仅把拥有其他成员国国籍的球员在入会许可方面的限制看成是对迁徙自由的限制,而且将球员的转会费也看成是对迁徙自由的限制,违背了欧盟竞争法。同样在体育比赛的转播和市场营销方面,也与欧盟竞争法密切相关。这是第六章讨论的问题。随着欧盟体育市场的发展壮大,其能从转播和体育市场上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大,由此而产生的独家转播协议是否限制了竞争,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很值得讨论。而如何确定“企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等等在体育市场中的准确定义,也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鉴于竞技体育除了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功能,欧盟倾向于豁免这些限制竞争行为。
体育法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比赛秩序的管理,不仅包括对比赛外部秩序的监控,也包括对比赛内部秩序的控制。对体育比赛中侵权行为的处理是保证比赛正常进行的重要一环,在一些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所具有的直接对抗性,往往会造成一些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些侵权行为有的是故意,更多的是过失造成的,也有的体育活动隐含着参加此类活动就应该承受相应程度的身体伤害,如拳击、橄榄球等。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一刀切,还要区别于一般的侵权罚上的规则。在体育活动中,还存在着比赛组织者、教练员、观众、裁判等参加者,他们同样承担着保证比赛秩序的相应的义务。
三、体育法中的程序法
在任何一门部门法中,严格的程序规则是部门法能具体的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不仅能保证对违法者给予适当和有效的惩罚,更能使无辜者免受非正义的惩罚,享受其本应能享受的权利,在体育法中,主要存在着两大程序,一是纪律处罚程序,另一个则是体育纠纷解决程序。纪律处罚程序是体育行会为了更好的管理其所属的会员,保持其制定的规则执行的严肃性而进行的内部程序。由于体育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均赋予本国的体育行会对其所属会员的处罚权,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我国的《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这种纪律处罚会对运动员或俱乐部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会终结他们的职业运动生涯(如兴奋剂处罚中的终生禁赛)。因而,对纪律处罚规定严格的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这一程序不可能有司法程序那么严格,但必须应该能够在程序上保证被处罚者的权利不受侵害。第七章中作者详细的论述了英国体育行会纪律处罚的程序和规则。内容包括纪律处罚规则的合法性和解释,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证据和证明责任,处罚的种类,纪律处罚程序应遵循的一些原则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其中的大多数规则是为了保护被处罚者的权利,限制处罚者的权力。如作者论及了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违法具体情形,但是也要看到,由于规则和制度的尚未健全,无论是从实质正义还是从程序正义上看,英国的纪律处罚程序从总体上看还是不利于被处罚者的。
被处罚者不服纪律处罚机构的处罚时,怎么办?如何得到进一步的救济,这就在被处罚者与处罚者之间产生了一个典型的体育纠纷。第八章讨论的就是体育纠纷的解决程序。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但由于体育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为了维护体育行会的自治性,司法一般不会轻易介入此类纠纷,此话反过来讲也就意味着存在司法介入的情形,如本章论述了公法上的救济,私法上的救济,公司法上的不公平偏见诉愿救济等多种司法救济程序。但这样的救济是有着严格的标准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一般难以成功。但仲裁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所具有的优势,在体育纠纷解决领域开始大量的被运用,而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SDRP)的成立则可能为体育仲裁提供一个有力的组织保证。
综观全书,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下,作者从律师的视角为读者展开了一幅异域体育法的画卷,虽是粗线条的勾勒,但其中也不乏细心的描绘之处,选择的标准是其在实践中的位置。如在第八章中作者就详细的阐述了在英国代理体育案件所大致需要的流程[⑤],极富指导性。毕竟,法律是一门世俗的职业,它更需要的是把事情办妥,而不是要求在有限的时间里把事情办好。体育法更是这样,被人戏称没有理论基础的体育法如果能够管好体育领域的那一方属于法律的小园子,理好这一片法意和人情,那么,无论如何,它就应该被尊重,更值得我们去研究。
--------------------------------------------------------------------------------
[①] 如 Michael J.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
[②] 如Edward Grayson,Sports and Law, Butterworths,1988.
[③] Michael J.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P6
[④] Michael J.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P12
[⑤] Michael J.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P264-268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3日第7版。 我也认为应译成运动法或运动与竞赛法,更合适。体育与运动的概念,经过前些年的争论,在我国已经区分得很清晰了。 其实法律和法学是很保守的事物,为什么翻译成体育法而不是运动法,其实很难给出满意的答复。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所以从规范的意义上说,翻译成体育法而不翻译成运动法是具有国家法律依据的,这种根本性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值得提及的是我国宪法中也仅仅提到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国民体质。换句话说如果要翻译成运动法,那么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将是很大的。
我注意到几位提意见的同仁一般是偏研究学校体育或体育概论的,但是仅仅体育概念的哲学或者文义解释还不能充分的论证sports law只能翻译成运动法。 请问,这本宝书如何购得? 我刚刚查到,郭老师这本大作可以通过卓越网购买,支持货到付款。便宜8元左右,而且免运费。
很不错,我买了。 卓越网:
[url]http://www.amazon.cn/mn/detailApp?qid=1218335924&ref=SR&sr=13-2&uid=168-8827635-5093815&prodid=zjbk800cap[/url] 呵呵
回复 12# 周青山 的帖子
正在全神贯注地拜读郭老师的大作。感觉很费心思,翻译这类高难度书籍。
译者简介
姓名: 郭树理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电子邮件: [email]gshuli@tom.com[/email]
地址: 湘潭大学法学院
邮编: 411105
个人简历
郭树理,男,1975年生,湖南醴陵人,1997年、2000年先后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与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5年6月至2006年4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荷兰海牙阿瑟尔研究所国际体育法中心访问学习,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私法与体育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曾在《读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民商法论丛》、《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朝阳大学法律评论》(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台湾)、《体育科学》等刊物发表文章若干,著作有《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译作有《体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国内与国际的视野》(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
Dr. Guo Shuli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City, Hunan Province
Postal code: 411105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lephone: 00867328293953
Fax: 00867328292281
Email: [email]gshuli@tom.com[/email]
Education Background:
From September 2000 to June 2003, studied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stitute of Wuhan University and got the Doctor Degree in Law.
From September 1997 to June 2000, studied the Procedure Law in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and got the Master Degree in Law.
October 1997, passed the National Bar Examination and got the lawyer certificate in 1998.
From September 1993 to June 1997, studied in the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and got the Bachelor Degree in Law.
Teaching Experience:
Lecturer(2000-2004), Associate Professor(2004-present) in the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teaching the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ostgraduat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Research Experience (including topic of Ph D graduation thesis):
From June 2005 to April 2006, visiting Researcher in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Center of the Asser Institute,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From 2000 to 2002,participation in the EU-China High Education Cooperation Project “Research on the Uniform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EU”
From 2002 to 2004, presiding in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Legal Remedy for Sports Disputes” sponsored by the Education Bureau of Hunan Province
From 2004-2005,presiding in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ports A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s” sponsored by China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From 2006- , presiding in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Olympic Movements and the Law” sponsored by China National Fund of Social Science
From 2007- , presiding in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Legal Issues in China's Sports” sponsored by the Judicial Ministry of China
Topic of Ph D graduation thesis: “The Plural Remedy Mechanism for Sports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s”
Main Publications (all in Chinese):
Book:
"The Plural Remedy Mechanism for Sports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s", Law Press, 2004
“Study on the EU Uniform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result of the EU-China High Education Cooperation Project), as the first vice-chief editor, Wuhan University Press, 2002.
Thesis:
1. “Conflic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s and Its Remedies”, Jurisprudence, No.7, 2000.
2. “The Parallel Litig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Vol.18, 2001.
3. “Recent Evolvement of EU Uniform Movement of International Bankruptcy Law” Europe, No.4, 2001.
4. “On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the Service Abroa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 Comparative law Studies, No.2, 2002.
5.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tudies in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Law, No.1, 2002.
6. “On the IOC CAS Sports Arbitration”, Sports and Science, No.6, 2002.
7.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US Sports Disputes Remedie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7, 2003.
8. “Football Game and EU Law”, Shandong Sports Technology, No.2, 2003.
9. “International Sports Cases and the Sports Disputes Resolutions”, Sports Culture, No.7, 2003.
[[i] 本帖最后由 bing2008 于 2008-9-7 10:35 AM 编辑 [/i]]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