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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30 PM

体育行业相关法律规范文本汇总

各位朋友: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接触和研究体育法,本人特将相关法律规范文本汇总刊出。由于文本太多本帖将逐步添加,各位朋友也可以自助添加,但请不要回复此贴。谢谢合作!
本帖的目录在第一帖中列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体育运动国际宪章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5反兴奋剂条例
6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7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的指示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10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11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12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3 1995-2010体育产业发展纲要
14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15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6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17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8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19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2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2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2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4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5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6有关气功管理法规汇总

[[i] 本帖最后由 华荣 于 2008-10-26 07:35 PM 编辑 [/i]]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33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 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35 PM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序言

     1978年11月21日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0次会议,回顾了联合国宪章中各国人民宣布对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和申明促进社会进步与提高生活水平的决心,回顾了根据普通人权宣言条款,每个人有权享有其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而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方面见解、民族血统与社会出身、财产、门第等因素受到任何歧视,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确信保持和发展人的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能在本国和国际范围内提高生活质量,相信体育运动在培养人类基本价值观念方面应做出更有效的贡献,这种价值观念是各国人民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因而强调体育运动应谋求促进各国人民间与个人间更加密切的交流,以及无私的竞赛、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与了解、和对人的正直与尊严的充分尊重,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以减少它们之间在自由普遍享有体育运动的机会方面仍然存在的不平等,考虑到体育运动与自然环境相结合能使体育运动丰富多彩,唤起人们尊重地球的资源和关心为了整个人类更大利益而保护与使用这些资源,考虑到世界现有的训练与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尽管各国运动结构有差异,体育运动却并不局限于人体的幸福与健康,还有助于人的充分和平衡的发展,还考虑到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仍须巨大的努力,强调负责体育运动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国际组织间为了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与友谊而进行合作的重要性,特宣布本国际宪章,以便使体育运动的发展为人类进步服务,促使体育运动的发展,并敦促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性主管机构、教育工作者、家庭和个人遵循、传播并实施本宪章。

  第1条 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1.l.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
1.2.每个人必须有充分的机会按照其民族运动传统从事体育运动,增进体质并获得与其天赋相适应的运动成就。
l.3.必须为年轻人(包括学龄前儿童)、老年人和残废人提供特别的机会。 通过适合其需要的体育运动计划来充分发展他们的个性。

  第2条 体育运动是全面教育体制内一种必要的终身教育因素
2.1.体育运动作为教育与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培养每个人作为与社会完全结合的成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意志力和自律能力。必须由一项全球性的、民主化的终身教育制度来保证体育活动与运动实践得以贯彻于每个人的一生。
2.2.就个人来说,体育运动有助于维持和增进健康,提供一种有益的消遣.使人能克服现代生活的弊病。就社会来说,体育运动能丰富社会交往和培养公正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但对运动本身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生活也是必要的。
2.3.各种全面教育体制都必须给体育运动以必要的地位和重视,以便在体育活动和教育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取得平衡并加强联系。

  第3条 体育运动纲领必须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
3.1.体育运动计划的拟订必须适合参加者的需要和个人特点,并适合每个国家的制度、文化、社会经济与气候方面的条件。这种计划必须优先照顾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需要。
3.2.在一般教育过程中.体育运动纲领必须通过在内容和时间方面做出的安排来帮助培养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习惯和行为模式。
3.3.竞技运动虽然具有可供观赏的特点,但也必须按照奥林匹克理想,始终以服务于教育性体育运动为目的。竞技运动是教育性体育运动的最高体现。它决不能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影响。

  第4条 体育运动的教学、训练和管理应由合格的人员担任
4.1.所有担任体育运动专业职责的人员必须具备适当资格,受过适当训练。这些人员须经仔细挑选,又有足够人数,并经过初步的和进一步的训练,以确保他们达到适当的专业水平。
4.2.“志愿工作人员”只要加以适当训练和管理,便能对体育运动的全面发展作出无可估量的贡献,并能鼓励广大居民参加体育运动及其组织工作。
4.3.必须建立适当机构,对体育运动工作人员进行训练。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员必须授予与其职务相当的身份。

  第5条 适当的设备和器材为进行体育运动所必需
5.1.必须提供和设置适当而又充分的设备和器材,以满足人们积极和安全地参加学校内外体育运动的需要。
5.2.各级政府、公共事务当局、学校和相当的私人机构有责任统筹安排它们的力量与计划,一便提供体育运动设施与设备器材,并使其得到最适当的利用。
5.3.城乡发展规划应该包括关于体育运动设施与设备器材方面长远需要的条款,这样做时须考虑到自然环境提供的机会。

  第6条 研究与鉴定工作是发展体育运动不可缺少的部分
6.1.体育运动中的研究与鉴定工作应有助于所有各种运动形式的发展,并有助于增进体育运动参加者的健康与安全,以及改进训练方法与组织管理程序。为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运动水平而计划的革新将会有益于教育系统。
6.2.不应忽视科学研究在体育运动领域中的社会影响。科学研究必须保持正确的方向,不允许将其不正当地应用于体育运动。

  第7条 情报与文献工作有助于促进体育运动
7.1.关于体育运动的情报与文献的搜集、提供与传播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工作。特别是有关体育运动计划、实验与活动的研究以及鉴定结果,必须广为传播。

  第8条 宣传工具应对体育运动施加积极影响
8.1.在不损害新闻自由权利的情况下,从事大众宣传工作的每个人员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有责任考虑到体现在体育运动中的重要社会意义、人道目的和道德准则。
8.2.为了对体育运动施加积极影响并保证情报的客观性和有充分根据,从事大众宣传工作的人员同体育运动专家之间必须建立密切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的训练可包括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内容。

  第9条 本国的机构在体育运动中起主要作用
9.1.各级公共事务当局和非政府的专业团体必须鼓励具有显著教育价值的体育运动活动。它们应当采取的行动包括: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提供物质援助和采取其他一切鼓励、促进与管理的措施。公共事务当局还应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9.2.一切负责体育运动的机构应该在终生教育体制中提倡采取全面的、贯彻始终的和非集中化的措施,使强制性体育活动与自发自选的体育活动二者能得以衔接与协调。

  第10条 国际合作是普遍均衡地 促进体育运动的一项先决条件
10.1.各个国家、以及由有关国家派出代表参加、负责体育运动的国际及地区性的政府间与非政府的机构,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中给予体育运动以更加突出的地位。
10.2.必须以完全无私的动机推进国际合作,以促进和推动各国各地区自行发展体育运动。
10.3.在体育运动领域进行的合作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使各国人民得到最好的共同语言,可以对维护持久和平、互相尊重和友谊作出贡献,从而为解决国际问题创造适宜的气氛。在各国的与国际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的一切有关机构之间,以尊重各方权能为基础的密切合作,必将促进体育运动在全世界的发展。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36 PM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37 PM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0 PM

反兴奋剂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1月13日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离开运动员驻地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当予以制止。
  体育专业教育应当包括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 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2 PM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 0二年二月四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迸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5 PM

中共中央1954年批转《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的指示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的指示
(一九五四年一月八日)
颁布日期:19540108  实施日期:19540108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市委;并中央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党组、军委总政、全国总工会、青年团中央:
  中央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的报告很好。他们对目前开展体育运动的方针和各项工作意见,中央认为是正确的。现将这个报告发给你们参酌执行。
  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特别是当前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更需要人民有健康的身体,但现在人民健康状况还远不能适应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除了加强卫生工作和逐步改善劳动、学习等条件外,开展体育运动确是一种最积极的有效的方法。不仅如此,体育运动并且是培养人民勇敢、坚毅、集体主义精神,和向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着我们国家正在为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而奋斗的时期,加强体育工作就有更重大的意义。
  四年来,人民的体育运动已有初步开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因过去的基础太差和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由于很多人不了解体育运动的重要意义,这就使得体育运动的开展远远赶不上客观的需要。人民的体育运动还是国家的一项新的事业,各级党委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加强领导,协助政府配备必要的干部;建立和充实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中央体委党组所提出的方针和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领导和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使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首先在厂矿、学校、部队和机关中切实地开展起来。各级党委应将体育工作作为宣传部门的业务之一。青年团应该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在这个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工会应具体领导厂矿、企业中的体育工作使之得到正常的开展。军委总政治部亦应在全军中注意展开群众性的体育运动。
  此件和中央体委党组给中央的报告,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一月八日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
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席并中央:
  一、由于旧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落后,人民的体质和健康状况一般都很不好。自全国解放以来,人民生活有了提高,工作和学习条件逐步得到改进,加以体育运动有了一定的开展,因而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开始有了好转。但根据各地的反映和我们的了解,目前人民健康的不良状况,仍严重地影响着生产、工作和学习。学生患病的很多,其中患肺病的比数相当大。据北京大学去年五月的调查,在三、一六0名学生中,染有肺病的即占百分之十。在技术学校中,患神经衰弱的几乎是带普遍性的,如长春邮电学校动力班四十六人中,即有四十人患神经衰弱病。很多的女学生患妇女病。学生因病休学的人数也是惊人的:东北师范大学三年来在三、三四七名学生中,休学的占百分之八点一。在工人中,体质一般都较弱,因病缺勤的很多。据重庆六十一个工厂企业单位的调查:职工三八、七三一人中,患肺结核、胃病等慢性病者达三、二八六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八点四八。南京永利??厂,一九五二年一至九月因病缺勤而损失的工作日达八、七五一天,等于全厂停工六天。由于工人病假多和体力差,严重地影响和减低了生产效率。机关干部的健康状况也不好:据天津、北京、山西各银行的材料统计,肺病患者一般占百分之十。神经衰弱在报社、银行、贸易系统员工中,患者很普遍。
  产生上述健康不良的严重情况,除功课和工作任务过重,休息太少,卫生条件不够好和历史原因外,缺乏体育锻炼,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有些地区在毛主席的“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号召下,很多学校和部分工厂、机关已积极地开展了体育运动,并在较短期间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北大医学院开展了体育运动后,有的班平均每人增加体重三点五公斤。南京市立第一中学自一九五一年开始进行有计划的体育锻炼,一年后,学生健康状况有显著改变,全校一、三五九人平均每人增加体重四磅,最重的增加十九磅,肺活量平均每人增加一七六cc。上海铁路戚墅堰工厂锅炉场的风焊组,全组二十人,因身体健康不好,请病假的很多,由于进行了体育锻炼,病假率大大减少,去年四、五、六月份连得三次红旗,成为光荣的模范生产小组。其他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在机关干部中,凡能坚持作广播体操的,健康状况就有好转。
  二、体育运动不仅对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有显著功效,而且具有增强体质,使人体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扬人体劳动能力的作用,并可帮助培养人们的勇敢、坚毅、机敏、纪律性等优良品质。在苏联,体育运动被看作是健康与力量的无穷竭的源泉。苏联共产党中央在一九四八年关于体育运动的决议中指出:体育运动是向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增进人民的健康,训练苏联人民准备劳动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苏联已广泛实行了“准备劳动与卫国”的体育制度。我们国家目前很多人还不了解体育运动对增强人民体质的科学价值和重大意义,许多干部甚至对开展体育运动采取冷淡和漠视的态度,这种情况是必须加以改变的。
  目前我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第一年,为了使人民能更好地实现党和国家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就必须按照毛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指示,广泛地开展人民体育运动,使之为人民的健康、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当前开展体育运动的方针应当是: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使体育运动普及和经常化。为了贯彻这一方针,要求首先在全国各厂矿中,有准备有计划地推行劳动前后或工作间隙的体操,以增进工人的健康,并为劳动前作准备活动和消除劳动后的疲劳,防止和矫正由于长期局部劳动所造成的身体畸形发展的病态。全国各机关中,应逐步推行早操或工间操,使缺乏体力活动的机关干部每天能保证有几分钟的体操锻炼。在全国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中,有准备有计划地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的预备级,并选择其中条件最好的学校,重点试行“劳卫制”,以便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按照一定运动项目和标准进行经常的体育教育和锻炼,但应事先作广泛宣传,根据自觉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地加以推广。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劳卫制”并施行运动员的等级制度。全国各部队,除加强体育训练外,亦应有重点地试行“劳卫制”。在农村中,主要应结合民兵训练,利用农闲季节,重点试行一定运动项目的经常锻炼,另外也可一般地提倡农民中固有的有利于增进人民健康的民族形式体育。
  除以上各点外,全国各厂矿、学校、部队、机关均应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运动,并应在可能条件下尽量增加体育场地和体育设备,定期举行运动竞赛,以鼓舞人民爱好体育运动的兴趣。
  三、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加强体育运动的宣传工作:由于目前广大人民对体育运动还缺乏了解,因此首先应着重宣传体育运动对于增进人民健康的科学价值和对于工作、学习、生产、国防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具体的实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应注意提倡人人可行的个人体育活动(如晨起早操深呼吸等)。今后更应着重介绍体育运动的初级的技术指导和生理卫生知识,并大量介绍苏联体育运动的理论和经验。在宣传工作中应加强《新体育》杂志和体育书籍的编译出版工作,并应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台、电影和幻灯进行对体育运动的宣传和报道。
  2。大力培养训练体育工作干部:目前全国体育工作者人数极少,且绝大部分是学校的体育教员,他们大部未经过很好改造,政治上较落后,业务水平也很低。而目前全国高等学校体育系科的学生仅有一千四百余人,今年暑期体育系的毕业生约有二九0人,还远远赶不上体育运动开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当前开展群众的业余体育运动的需要,各地应有计划地开办短期体育训练班和厂矿、部队,机关体育积极分子的训练班,以培养体育工作干部。各地可适当地利用寒暑假学习会和业余研究会的方式组织在职体育工作者的业余学习,以便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与业务知识。为了集中师资训练体育干部,应逐步调整各高等学校附设的体育系科,在各大区逐步成立体育学院,中央体育学院应多聘请几位苏联体育运动专家以加强体育教学工作。
  3。开展各厂矿、学校、机关等基层单位的运动竞赛。运动竞赛是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今后以利用星期日及业余时间开展基层单位的竞赛为主,多举行工厂、学校内部的(如车间与车间、班与班)、工厂与工厂、学校与学校、机关与机关之间的竞赛和全市的各单项运动联赛,这样既不误工作,又可使运动深入广大群众。较大的运动会亦应充分利用假期,以减少误工误课现象。像今年七月北京市府直属机关运动大会就是利用两个星期日举行的,各机关内部的运动会也都是利用星期日和业余时间进行的,这样做就使参加的人很广泛又不误工作,而经过这次运动会的推动,使各机关的体育运动有了很大开展。在各种运动竞赛中,要提倡革命的竞赛精神,反对锦标主义,因为锦标主义是与体育运动的目的不相容的。同时在运动竞赛活动中,要大胆培养学校、部队、厂矿中的体育积极分子作裁判人员,以应目前开展基层竞赛活动的需要和解决体育教员担任社会工作过多而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况。
  4。注意运动员的训练工作。旧中国的体育运动基础很薄弱,而现在我国的运动成绩虽然稍有提高,但离国际水平很远,因此,在历次国际体育活动中皆形成我国体育运动水平与我国家地位不相称的情形。目前一方面由部队和地方分别集中训练一批运动员,另外选送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运动员去苏联和匈牙利学习是有必要的。但在训练运动员的工作中必须明确:迅速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活动中的地位,应与我国人民体育运动的加强相适应;同时,这些受过训练的运动员应在国内成为体育运动的宣传员,组织员,指导员,通过他们到各地进行巡回表演,以推动各地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各地的运动水平。
  5。着手研究和整理民族形式体育。我国的民族形式体育如武术等,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几千年来我国发动人民锻炼体魄的良好方式。民族形式体育的项目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对强身有益的体育形式,中央体委拟设专门机构着手研究和整理,以便正确地推广和提倡。
  四、为了保证体育运动的开展,必须加强领导工作。除建立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配备一定数量干部之外,建议全国总工会及各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设立体育工作机构或专职干部,厂矿企业单位可在工会基层工作委员会下设体育运动委员会,以加强对职工体育运动的领导。建议青年团积极倡导体育运动,加强各级军事体育部工作。此外,省市以上教育部门应健全体育处(科),以加强学校体育的管理,
  在开展体育运动中,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青年团,并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使体育运动紧密地结合并服务于当前的中心任务,避免妨害中心任务,孤立地进行体育工作的倾向。并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订出合理可行的计划,稳步前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是当前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体委必须深入基层,培养典型,总结经验,以便推动体育运动的开展;同时应加强对体育工作者及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批判体育工作脱离政治的倾向。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予批示。
                                           中央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6 P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2年7月22日(中央8号文件)

1984年,党中央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发[1984]20号),提出了加快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近2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体育系统在《通知》精神指导下,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行“奥运争光计划”,群众体育蓬勃开展,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体育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与世界发达或较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体育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后备力量不足。全面客观地分析当前的体育形势,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前提。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01年,北京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这充分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对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疾人奥运会,既是北京市和体育界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盛事;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把2008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并借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是全党、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现对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体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体育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人们强身健体的意识就越强烈,体育的地位就越重要,作用就越显著。

(二)体育作为一种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不仅可以增强人民体质,也有助于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协作精神和公平观念。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国体育健儿在奥运会和世界性大赛中表现出来的拼搏精神,激发了我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鼓舞了我国人民战胜困难,奋发向上。

(三)体育是促进友谊、增强团结的重要手段。通过体育活动,能够扩大人们的情感交流,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建立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国际间的体育交往,能够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团结、友谊、进步”。

(四)当今世界,体育产业的发展明显加快,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现代化建设发展目标,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新时期发展体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要求

(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积极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强化体育制度创新,努力推进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增强体育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体育工作的法制建设,依靠科技力量,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群众体育以全民健身为目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竞技体育以重大国际比赛,特别是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合理布局,提高水平;平衡区域体育发展格局,在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体育现代化的同时,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继续实施援建全民健身设施的“雪炭工程”,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挥多民族人才资源优势,努力促进区域体育的共同发展;增加政府对体育事业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做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和使用管理;注重无形资产开发和新运动项目开拓,为发展体育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

(八)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体育工作一定要把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摆在突出位置。

(九)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改善群众性体育运动条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和体育服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坚持体育服务的多元化,适应各方面的体育健身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注重区域体育、城乡体育共同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网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三是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群众体育工作应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

(十一)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抓住四个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乡镇和连队的聚集效应、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增加体育锻炼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普遍开展。各类学校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把具有健康体魄作为青少年将来报效祖国和人民的基础条件。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社区要把组织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纳入工作范围,充分利用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在组织网络、活动内容和服务方式上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基层体育发展模式。

(十二)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积极引导群众的体育消费,大力培育体育市场,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全面实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竞技运动水平

(十三)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地区、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把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得机遇,作为提高我国竞技运动水平和国际大型赛事组织能力的大舞台,作为学习国际体育事务、掌握现代体育运作方式的大学校,作为锤炼体育队伍思想、业务素质的大熔炉,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的地位和声望。同时,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集训、组团、参赛等工作,按照国际惯例,确保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的圆满成功。

(十四)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新世纪我国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把全国的体育资源更好地整合起来。重视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体育运动训练的科学化程度和体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体坛的竞争实力,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

(十五)密切跟踪世界竞技体育新动向,结合我国实际,科学部署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巩固原有的优势项目,拓展新的优势项目,争取在田径、游泳项目中有较明显突破,不断提高球类等集体项目的竞技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项目结构,完善项目布局,努力提高成功率。

(十六)举办好全国运动会和国内其他赛事。全国运动会是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环节,要全面、科学安排国内各项赛事,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的功能和效益,为实现“奥运战略”目标服务。举办赛事要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十七)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体育队伍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歪风邪气。努力抓好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开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的新途径,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升学深造创造条件,提高运动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到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要认真抓好业余运动队伍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体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五、继续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

(十八)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

(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理顺各级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分工合作,形成新时期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组织架构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方式。

(二十)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

(二十一)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的赞助,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活跃体育活动起了积极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要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保障和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十二)积极推进体育工作运行机制的转换。要深入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体育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建立有利于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加强对商业性赛事的管理,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不断增强体育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六、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党在体育领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体育事业沿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持续发展。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群众性体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设施。要将体育场馆建设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阵地。

(二十七)加强法制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制定加强违禁药物管理、规范俱乐部制竞赛等方面的法规,并严格执行。

(二十八)加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纠正不正之风,清除腐败行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标志。某些地方存在的不遵守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腐败行为,是对“公平、公正、公开”竞赛原则的背离,与公民道德建设背道而驰。体育界和全社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训练、竞赛中的一切不轨举动,坚决与体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报道工作。新闻舆论对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02年7月22日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7 P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7年5月7日)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

    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体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青少年营养水平和形态发育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提升了全民健康素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难以保证。近期体质健康监测表明,青少年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城市超重和肥胖青少年的比例明显增加,部分农村青少年营养状况亟待改善。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乃至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2.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发展,不断提高青少年乃至全民族的健康素质。

  二、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

    4.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普遍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

    5.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形成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热潮。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努力改善学生的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运动能力,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对达到合格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证章”,优秀等级的颁发“阳光体育奖章”,增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6.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努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7.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具体要求并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地组织广大农村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

    8.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9.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中小学教师和家长都要关注学生的用眼状况,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

    10.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建立青少年营养状况监测机制,加强青少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11.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12.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

    1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体育事业尤其是中小学体育设施的投入,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15.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卫生条件和师资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并加强督促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16.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和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和团、队活动,充实课外生活,努力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到健康向上的体育活动中来。

    17.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卫生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要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覆盖人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中小学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

    18.加强家庭和社区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力。家庭教育对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起关键作用。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学校、社区要和家庭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家庭、社会形成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方式。

    19.进一步完善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中央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器材支持项目,帮助义务教育阶段中西部农村学校配备体育活动器材。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学校要切实保证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和安排。

    20.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要以迎接奥运会、举办奥运会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迈上新台阶的奥运会,让广大青少年以实际行动与奥运同行,充分展示新时期青少年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49 PM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体政字〔2000〕079号2000年12月15日)



体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体育事业是关系到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社会生活质量的大事。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1世纪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体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群众体育广泛开展,国民体质普遍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竞技体育发展快速,在世界体坛已经拥有一批优势项目,总体实力处在国际体坛的前列地位。体育设施显著改善,部分场馆达到国际标准。体育产业发展逐步加快,体育市场正在形成。体育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改革中渐显活力,体育发展势头渐趋强劲。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不高,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仍然是制约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还处在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竞技体育的基础项目水平不高,总体实力也尚需加强;新的体育体制有待完善,新的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

3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民的身体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方面,是世界公认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仍待加强,任务更加繁重。

——我国社会正以较快速度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化社会转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是体育发展的契机,同时要求加快体育工作方式的变革和相应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10年预计可达到35% 以上。体育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尽快着手制定科学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法规,加速培育体育市场。

——预计到2010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4亿。人口总量的增加、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是制定体育发展战略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

——全国居民消费10年左右预计可达到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消费水平。体育消费比重将逐步上升,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多层次发展。体育服务必须面向群众,提高质量,上档次,上水平。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仍将存在。在努力适应不同人群体育需求的同时,保障低收入人群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服务和区域体育共同发展问题,特别是配合西部大开发,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对体育运动的介入程度日益加深,依靠科教兴体应当成为体育界的共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 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面对扩大的市场准入和公开竞争的市场规则,必须审时度势,缜密规划,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开辟海外体育市场。

——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管理方式,正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转变。市场对体育资源配置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合理安排好资源配置方式,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机制。

——在国际体坛,赛场竞争日趋剧烈。过度商业化的影响、兴奋剂的屡禁不止、赛场暴力以及体育组织之间的矛盾,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比过去复杂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体坛的新动向,兴利除弊,不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实力。

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方针

4新世纪前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组织体系。国民体质主要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有所拓展,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法制化程度明显提高,为在新世纪中叶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

——大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

——竞技体育总体实力稳中有升。扩大优势项目,继续保持在亚洲的领先地位,巩固和加强在夏季奥运会的前列地位,努力实现冬季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在国际体坛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体育产业初具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以较快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国内生产总值15%左右。缩小我国体育产品与国外的差距,提高竞争力。城乡体育消费稳步增长,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努力把体育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理顺各类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的体育服务系统和利于“奥运争光”的竞技体育体系。

5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代表先进文化为方向,以申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为了实现新世纪体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作为体育的根本任务;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努力探索群众体育的发展规律和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律,全面提高我国体育的整体水平。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努力推进体育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重视体育制度的创新,切实把体育事业的发展方式从行政型转为社会型;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行。

6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战略是:

——在体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保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在体育事业重点选择上,群众体育以青少年体育为重点,把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摆到突出位置,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竞技体育以奥运会为主要目标,重视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合理安排,科学布局,提高效率,有序发展。

——在区域体育发展格局上,从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梯度推进。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行体育现代化探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体育。

——在体育产业的开发上,以体为本,全面发展。积极地发行彩票,精心地经营门票,稳妥地试行股票。努力发挥协会、体育博览会、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坚持场馆开放、无形资产开发和新运动项目开拓。搞活体育市场,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注入新的动力。

三、全面实现全民健身计划,有效增强国民身体素质

7充分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增强人民体质这项基本任务上,着力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抓身边组织,建身边场地,搞身边活动,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衡量体育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通过行业体育协会,组织各行业职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机构,形成政府领导、依托社会、群众参与的新格局。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稳妥做好向职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工作。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8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快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学校在完成体育课程的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训练,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练时间,使青少年养成终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鼓励社会兴办各种类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9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居住分散,农村体育的重点应放在乡镇。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形成有辐射力的组织网络。开展农村体育要“因地制宜、科学文明”,为广大农民所喜闻乐见。  乡镇政府要把体育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10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社区是在地缘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体,适宜于开展体育活动。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应当注重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为居民提供方便、实用的身体锻炼的场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包括建立俱乐部,使社区体育经常化、制度化,并把体育管理作为社区的一项工作职能。

11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老年人、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各类体育组织应当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帮助。新建体育场馆要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体育组织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12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少数民族地区要把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与增进民族团结联系起来。努力推动中华武术走向世界。在弘扬中华民族体育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各武术、气功团体的管理,做好反封建迷信、反邪教侵害的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新世纪的奥运争光计划,提高竞技体育在国际体坛的竞争实力

13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新世纪我国在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全面部署竞技体育的发展重点。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与作用,全面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上的竞争实力。

——调整项目结构,完善项目布局。确保原有的优势项目,拓展新的优势项目,提高基础项目的水平。根据不同项目的任务和特点,建立运动项目评估制度,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加大对承担重点项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促进科学技术与运动训练的紧密结合,认真总结本国训练经验,大胆引进国外先进训练理论,不断改进现行的训练手段、方法,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

——加强各级各类运动训练基地建设,改善运动训练条件。集中财力和物力,重点建设3—5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全国综合性训练基地和一批全国性单项训练基地。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按照“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国家队。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偿训练、有偿输送制度。开放体育竞赛市场,通过招标、申办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承办各类体育竞赛。完善全国运动会竞赛制度,改革全国运动会的赛制和奖励办法。

14加强优秀运动队的建设。继续贯彻“三从一大”科学训练原则,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重视文化教育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保证优秀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扩大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比例,运动队逐步向院校化过渡,为优秀运动员提供更为便利的入学、深造条件。

15建立体育人才交流市场。鼓励体育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充分开发人才资源。继续实行运动员注册制,经过注册的运动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序、有偿的转会和交流。

16努力提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教练员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文化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逐步建立教练员学历教育、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中青年教练员的培养深造,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项目要建立职业裁判员队伍。要逐步建立健全裁判员培训、晋升、选派和处罚制度,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在保护裁判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严肃裁判纪律。  

17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加快训练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业余训练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业余训练工作,改善业余训练条件,坚持走体教结合的道路。鼓励和支持社会以及个人资助、兴办业余训练。继续发挥各地体育运动学校在培养高水平后备人才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其与各地的高等院校结合,提高办学规格,增强办学效益。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积极兴办业余训练,建立后备梯队,保证队伍衔接。

18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要与加强体育队伍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坚定不移地贯彻“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方针。严肃整治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打假球和裁判员执法不公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开展体育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加强和发挥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引导全民体育消费

19加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创造有利的内外环境。制定扶持体育产业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规范体育产业统计,建立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以产业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体育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

20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体育产业。改革体育产业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体育产业。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规范,鼓励和引导社会各行业、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体育市场开发,投资体育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有商业价值和市场需求的运动项目,要积极探索职业化道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规范的职业化运作。

21促进体育产业的规模发展。在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鼓励体育产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体育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创出体育用品名牌。22积极培育和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严格其资格认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发挥其服务、沟通和监督的作用。完善体育市场规制,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体育消费。重点开发和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着手建立体育人才、技术、资金、劳务、信息等要素市场。

23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无形资产的开发。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区别情况,促进有条件的福利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针对体育的特点,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大力开发无形资产。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开发体育电视资源。

24重视体育产业队伍建设。对现有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人员,充实体育产业系统,提高体育产业组织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与体育经济相关的专业。加强对体育经济现状和预测未来的研究。

六、依靠科技进步,注重人才培养

25积极推进体育科技进步。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体育科技工作必须面向体育实践的方针,不断提高体育的科技含量。加强群众体育科技工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竞技体育科技工作继续以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为重点,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大力加强体育科技创新、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建立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管理体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对全局性、关键性、前沿性、基础性的研究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力争在国际体育科技创新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推进体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运动训练单位的合作,发挥综合优势,提高科技的整体实力和效益。

26加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体育社会科学工作者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大胆探索,提出对策建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提高为实践服务的能力。抓好全国体育学规划工作和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建立3—5个重点科研基地。

27把直属体育院校建设为教学、科研、训练三结合的基地。加大直属院校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的体育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要适应体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特别是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需要,不失时机地优化专业结构、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跨世纪的各种体育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知识密集、科技含量高的优势,尽快把体育院校办成名副其实的教学、科研、训练三结合的基地。

28重视体育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一定专项运动技能的人才。调整体育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努力办好有较高质量和社会声誉的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从事体育行业工作的新增人员都能接受职业培训。

七、加强体育合作、扩大体育交流

29实施区域体育共同发展战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域辽阔。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制定本地的体育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体育现代化目标,支持地区间的合作,共同利用和开发人力、物力资源,取长补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对口支援,互相帮助、共同发展。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西部的体育事业。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承办赛事、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30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中“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原则,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海峡两岸间的体育交流,增进同胞之间的情谊,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祖国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31扩大对外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体育往来,不断拓宽交流领域。努力培养有国际活动能力的人才,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的地位,维护我国的权益和推动世界体育的发展,为成功申办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注重学习和吸收国外发展体育事业的先进经验。

八、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速体育机制转换

32继续推进体育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33推动体育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责,实行分类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和全员聘任制,使其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34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从中国国情出发,吸取国外成功经验,认真研究体育行政部门与体总、奥委会的职能定位,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35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推动协会制改革,逐步理顺各级体育组织机构的关系,加快训练体制、竞赛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区别不同情况,扩大协会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协会逐步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政府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法律规定对各协会进行管理,行使建议权、指导权、监督权和审计权。全国性单项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改变过去单纯依赖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模式,发展和依托社会网络,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正确行使职能,承担应负的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分期分批进行协会实体化改革。

36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体育,推动依法成立的体育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加快建立体育社会中介组织,由其承担不应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体育事务。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体育发展的氛围。

37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体育俱乐部。鼓励和支持各系统、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扶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支持建立股份制俱乐部。体育俱乐部要接受单项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和约束机制。

九、加强领导,完善各种保证、保障措施

38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认真制定体育政策和法规。

39确保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是体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法中“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的规定落在实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资,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全国性体育组织机构的活动,承担为国争光任务的重点运动项目,参加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发展,  国家训练基地的建设等事项。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建设体育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体育服务,扶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发展学校体育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建立和完善体育专项资金制度。国家设立“奥运专项资金”、“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体育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保证体育事业的重点需要。

40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完善体育彩票发行制度,改进发行办法。充分发挥中华体育基金会的作用,扩大体育基金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对体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

41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将建立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基金和运动员待业基金,进一步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拓宽退役运动员安置渠道,退役运动员工作安排实行国家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高等院校要扩大退役运动员的招生名额。建立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体系,提高运动员伤残赔付标准。

42加快建设和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加强公益性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国家鼓励社会及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并在土地使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收费价格要顾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应实现社会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

43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加快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障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体育立法工作,加快体育法配套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健全体育执法机构。

44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精通体育业务的队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重视体育领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教育体育队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队伍社会道德水准。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造就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合理、高效廉洁的体育队伍。

45加强党的建设。各级体育组织都要重视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团结带领体育工作者为实现新世纪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50 PM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体竞字[2002]160号 2002年11月19日)


  我国竞技体育胜利完成1994—2000年《奥运争光计划》各项任务并取得历史性突破。新的世纪,为满足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竞技体育的更高需求,适应世界竞技体育日趋激烈的竞争,完成好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对今后10年(2001—2010年)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保证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和持续发展。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过去的6年里,竞技体育工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取得了一定成绩,竞技实力明显增强,竞技水平快速提高,6年中共获世界冠军452个,创超世界纪录198次;在第26届、第27届奥运会上,共获44枚金牌、109枚奖牌,其中:在第27届奥运会上,以28枚金牌、59枚奖牌的成绩首次列金牌、奖牌榜第3位,缩小了与世界竞技体育强国美国、俄罗斯的差距。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这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重大机遇,对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提高我国国际地位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世界竞技体育加速发展,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奥运会成绩和排名,对竞技体育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多,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国家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和支持;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科技含量大大增加,体育竞赛内容和形式趋向系列、多样,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世界竞技体育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形成美国、俄罗斯两强争霸,中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间差距日益缩小、实力更为接近、竞争更为激烈的局面。世界竞技体育的深刻变化,使中国竞技体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过去的6年里,我国竞技体育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总体实力上与美国、俄罗斯仍有较大差距,与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处于同一层次上。在项目结构上,存在着夺金项目分布面窄,优势项目不多,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薄弱,篮球、足球、排球等球类集体项目出现滑坡,冬季项目仅有少数小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等;在运动队伍建设方面,竞技体育后备力量不足,运动员、教练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在科技方面,传统的、经验式的训练方法和手段依然占主导地位,科技与训练结合不够,科技投入和科研队伍亟待加强;在管理体制方面,项目管理、竞赛管理、经费投入、社会保障等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加强。
  今后10年,我国竞技体育面临着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夏季亚运会,2003年和2007年冬季亚运会,2004年和2008年夏季奥运会,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冬季奥运会等10次国际综合性大赛和一系列国际、洲际高水平比赛,更需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乘势而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实际,遵循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规律,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竞技水平。
  强化奥运战略,加强竞技体育研究,进行项目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全国的体育资源,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攀登世界竞技体育高峰。
  贯彻“科教兴体”方针,加速运动训练科学化进程。加大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增加科技投入,推动运动训练与体育科技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运动训练中的科技含量,促进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重视发挥竞技体育推动和普及群众体育的作用,增强全民参与体育的意识,提升体育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
  坚持依法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改革与发展目标
  我国竞技体育的总体目标是: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力争在2008年奥运会有所突破;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改革与发展,竞技体育整体实力稳步提高,运动项目和运动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竞技运动人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竞技成绩中科技含量显著增加,基础设施和条件明显改善。
  竞技运动水平目标是:2004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巩固和扩大优势项目,为2008年奥运会打下良好基础。力争有20—24个大项目12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入前8名的实力,11—14个大项目8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在2008年夏季奥运会上,充分发挥东道主优势,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力争金牌数排名第3位。争取有22—26个大项目16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入前8名的实力,14—16个大项目10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2002年冬季奥运会实现金牌“零”的突破,总体实力有新的提高;2006年、2010年冬季奥运会在保持上届水平的基础上,实现稳中有升;夏季亚运会上继续保持领先位置,冬季亚运会奋勇争先,赛出水平;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努力创造优异成绩。
  可持续发展目标是:运动项目布局合理和分类管理科学,夺金牌项目数量有较快增长;竞争制度完善,形成奥运争光激励机制;体育科技意识进一步加强,运动训练和比赛成绩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运动人才流动合理有序,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明显提高;“体教结合”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体系和激励机制初步形成;建设若干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的训练基地;与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效益投资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四、战略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挖掘各类体育资源,树立“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全国一盘棋思想,注重总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不同层次利益关系。
  加强对2004年、2008年奥运会训练竞赛组织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开拓创新,锻炼队伍,不断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和国际大型赛事组织能力,努力在2004年、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并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
  继续推进和完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体育部门和各单项协会之间的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合理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探索。
  (二)扩大规模,突出重点,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系,强化国家队管理,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扩大我国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形成优势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重点在部分传统优势项目和潜优势小项目中,加快培养准备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员,扩大各项目适龄段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人数和规模,增加投入比例,形成合理结构。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选择适当的运动项目,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等单位共建国家队。对承担国家队任务的地方和解放军等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地方利用地区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竞技体育。
  完善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聘任办法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国家队进出有序、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
  (三)优化项目布局结构,拓展新的“金牌增长点”
  巩固和加强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举重、射击、体操、女子柔道等优势项目,保证投入,挖掘潜力,扩大优势。认真总结和大力倡导优势项目在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使其持续发展。
  对我国曾在奥运会取得奖牌或其他国际大赛上取得较好成绩的潜优势项目,要着眼长远、精心布局、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以培养尖子选手为重点,促其尽快向金牌冲击,带动整个项目的发展,加速向优势项目的转化。
  选准金牌多、影响大的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赛艇、皮划艇、帆船板)作为突破口。田径和游泳以适合我国开展和有较好群众基础的小项目为重点,水上项目侧重发展女子项目或轻量级项目。加强科研攻关、科学选材和科学训练,力争早日突破。
  认真抓好群众基础好、观赏性强的足、篮、排等球类集体项目。以女排、女足、女垒、女篮、女曲、女手为重点,在2008年奥运会上争取好名次;男子集体球类项目在保持亚洲领先的基础上,力争2008年奥运会成绩有较大提高。加强对奥运会新增加项目或有可能增加项目的研究,早抓新的“金牌增长点”。
  (四)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加大全运会参赛办法、计分办法和项目设置的改革力度,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地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运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
  全国城市运动会坚持以培养重点项目奥运会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挖掘各类后备人才;全国单项竞赛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充分调动重点项目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继续贯彻青少年分级比赛原则,按照不同项目成材所需的合理年龄结构,提出不同要求,引导青少年训练向全面提高身体素质,掌握基本技术,练好基本功的方向发展。
  对现有竞赛制度进行调整,增加全国竞赛经费投入,重点加大对准备2008年奥运会适龄年龄段各种青少年比赛的投入;积极承办各种国际比赛,为我国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参加国际比赛机会,同时为准备组织2008年奥运会锻炼各类人才。
  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招投标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集训赛、大奖赛、冠名赛等,增加运动员比赛机会和实战经验;利用竞赛政策,引导技术、战术创新,为运动训练服务;积极开发市场,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开拓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各类竞赛健康发展。
  (五)坚持科学训练,加大体育科技投入,提高训练效益
  科学合理地贯彻执行“三从一大”(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的训练原则,在继承传统训练经验和成功做法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深入研究探索各项目的制胜规律,大力推广我国优势项目的成功训练方法和经验。
  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好奥运会参赛周期。2004年奥运会在确保成绩前提下,采取新老结合,为运动员提供奥运会比赛的锻炼机会;2006年亚运会、东亚运动会和大运会以锻炼奥运会参赛队伍为主。
  全面实施奥运科技行动计划,加大科技对运动训练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与完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形成以训练单位为主体进行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体育科技工作,逐步形成跨学科、跨系统、跨行业的体育科技体系。
  体育科技部门要针对各项目训练中的疑难关键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以对运动训练的实际贡献率为尺度,评价科研成果的价值和水平,为备战奥运会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科技服务,使体育科技成为提高训练水平的动力。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科研机构、体育院校作用,构建信息量大、准确性高、传递速度快的现代化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为备战奥运会服务。
  加强国家级训练基地的科技建设,鼓励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工作与训练单位和训练基地结合;继续支持并不断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科技人才密集、科研条件先进的优势。
  加强对使用运动营养品的研究与管理。加强场地、器材、服装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善训练条件和环境。
  (六)培养和造就一支水平高、作风硬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
  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竞技体育队伍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切实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和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质量,提高素质。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加快建立并完善运动员就业、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制度,引导运动人才合理流动。使运动人才资源雄厚地区与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跨地区、跨省市建立运动人才培养基地和联合培养人才。
  全面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重视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在职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意识,采取派遣教练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讲学、举办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和办法,提高教练员的综合素质。
  建立完善教练员选拔、任用、考核制度。选拔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作风正、有全局观念的优秀教练员担任国家队教练;注重培养和破格使用年轻有为的教练员,提倡教练员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引进国外先进项目的优秀教练员;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改善教练员待遇,调动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育道德建设
  加大赛风赛纪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加重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违反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打击,努力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性。
  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在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力度。
  加强裁判员队伍和管理和思想建设,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制度,提高裁判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教水平,倡导体育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使裁判员能真正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执法。
  (八)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
  抓好各项目各年龄段的后备人才培养。制定后备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加强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后备人才培养,抓好与奥运周期人才年龄和水平相衔接的二线、三线队伍建设。
  实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的重点布局、重点投入。严格遵循各项目训练规律和青少年身体生长发育规律,按照“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青少年竞赛要有利于促进各项目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各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和完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综合评估体系。以奥运人才培养目标为周期,对后备人才基地进行分类评定和分级管理;由国家命名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统一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优先给予重点扶持保证。
  积极促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训练组织,拓宽业余训练渠道,扩大业余训练网络;加强“体教结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的运行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备人才培养体制。
  (九)完善竞技体育的效益投资体系
  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进一步加大对竞技体育的投入力度。结合奥运项目总体布局,科学制定资金投入计划,明确投入方向和投入重点,对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的部分夺取金牌、奖牌小项目以及女子重点集体球类项目给予重点保障。注重对奥运后备人才的投入。
  加大国家队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划拨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国家队科研支出;加大训练基地的投入力度,改善训练基地的场馆、设施硬件条件,配置先进的训练器材设备及科研仪器,充分保障运动训练的需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的方法,不断改善共建基地的训练条件;对管理好、服务水平高、国家队经常训练的共建基地要重点投入。
  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大力开发竞技体育产业和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体育彩票中竞技体育经费部分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举办竞技体育事业。
  建立效益评估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制定资金投入效益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投资效益检查和评估,对投资效益较高的训练单位予以奖励,对未能达到投资效益目标的及时调整资金投入方式,并给予相应处罚,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十)加强国际交往,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精神,扩大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加强对外交往和国际交流,加大“请进来”和“送出去”的力度,有目的地组织好重点项目团队出访和比赛,为承担重点项目布局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创造更多的锻炼、参赛机会,组织和选派教练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训练和管理的理论、方法;聘请外国专家或学者到我国长期执教或短期讲学,广泛进行学术和信息交流;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种国际体育管理人才的培养。
  进一步强化奥运意识和全社会参与体育的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其他国内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时机,大力宣传奥林匹克精神,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积极支持奥运战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广泛动员社会成员关心和参与体育运动,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提升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有效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51 PM

全面健身计划纲要

华荣 发表于 2008-6-26 04:54 PM

体育产业发展纲要(1995—2010年)

(1995年6月16日国家体委发布)


发展体育产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推进体育改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深化体育改革,转换机制;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深化体育改革,转换机制;拓展体育事业发展的经费渠道;满足随着小康生活水平的实现,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对于增强体育事业发展活力,保证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和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一、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体育产业必须坚持改革开放。要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体育发展模式,深化体育改革,转换机制,依靠改革促进发展;
——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必须坚持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要坚持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和各社会团体发展体育产业的积极性;
——要坚持“以体为本”的原则,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产业发展道路。
(二)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包括三大类别:第一为体育主体产业类,指发挥体育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价值的体育经营活动内容,如对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健身、娱乐、咨询、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第二指为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体育相关产业类,如体育器械及体育用品的生产经营等;第三类指体育部门开展旨在补助体育事业发展的其它各类产业经营活动。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体育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说,体育自身的价值潜力和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体育产业的主体尚未形成,体育产业的本体化发展还有待加强;体育产业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体育产业要充分发挥体育自身固有的潜力和优势,重点发展体现体育自身经济功能和价值的主体产业,努力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使之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积极开展体育相关产业;因地制宜、适度发展其它各类产业经营活动。
(三)发展体育产业的目标是:争取用1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规范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
——到本世纪末,基本形成以体育主体产业为基础,多业并举,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重点培育和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体育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和体育用品市场等,促使体育的有关固定市场与流动市场、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等各级各类市场充分发育,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比较健全而完善的体育市场体系。
——力争一批体育事业单位,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和潜力的发挥,立足体育产业的发展,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由差额管理,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一批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能够逐年增加上缴利润,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形成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开展体育经营、综合开发、效益显著、规模发展的股份制企业或企业集团。
——不断增加体育产业开发收入的总量,使之占体育事业经费的比重每隔几年有较大的提高,成为弥补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政策
(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产业应主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能过多地依赖国家投资。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获益”的原则,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体育产业。有关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提供咨询、服务、优惠政策等条件。
在坚持国家的财政拨款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体育系统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发挥体育自身的产业开发潜力和优势,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多方筹措产业发展资金,开展多样化的体育经营,为社会提供多样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娱乐市场。要围绕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坚持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开展体育健身娱乐方面的经营性活动。群众性体育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应以社会化、产业化为方向,面向市场、服务群众,以各类体育设施为依托,为群众开展健身、健美、康复、娱乐等体育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技术辅导等多项优质服务。积极引进国外趣味性强的健身娱乐项目与设施,以满足消费者对体育健身娱乐不同层次的需求。
鼓励并支持在社区中开展体育咨询指导及策划、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租赁、体育活动保险、体育康复等各类社区体育服务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群众体育活动的经营组织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应结合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立足体育竞赛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类体育竞赛的经营活动,鼓励社会各界承办国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表演,使体育竞赛和表演朝产业化、社会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在完善体育竞赛招标制度的基础上,积极试行重大体育竞赛的申办制度。要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实际,注意吸取和借鉴国外举办商业赛事等方面的成功和做法,逐步建立各种体育竞赛中介服务机构和体育竞赛经纪人制度。
(七)培育和发展体育的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打破体育人才的地区所有制,搞活体育人才市场,合理开发和利用体育人才资源。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注册制度和转会制度,支持俱乐部运用市场手段选聘或输出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促进高水平体育运动人才的合理流动。扩大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的自主权,试行体育后备人才有偿培训制度,培育和开拓体育后备人才市场,体育院校应充分发挥其有利条件,大力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
大力发展体育技术中介服务和信息咨询业,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体育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推进体育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应用,提高体育信息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八)扶持体育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发展体育相关产业。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强对体育用品生产经营的宏观管理,推行体育经营许可证制度。重点扶持一批体育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开展体育用品的生产和经营。要充分发挥“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的作用,加强与体育用品生产厂家的联系,为其提供新产品、技术改造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在北京举办每年一度的“中国体育博览会”,同时用招标的方式在其它省市举办一年一次流动性体育用品博览会,为国内外体育用品厂家提供展示和交易产品的机会,促进体育用品市场的开发和建设。
(九)因地制宜开展体育系统的多种经营活动。要鼓励体育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兴办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经济实体,开展多业助体的经营创收活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体育系统现有各类经济实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宏观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遏制经营收益的福利化倾向,确保创收收入的大部分用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还要重点抓好体育行业与外单位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中的产权界定、评估、签订合同等工作,防止在体育产业经营开发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制定和完善体育事业经济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政策、体育基本建设的投入、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社会对体育事业赞助方面的政策、体育彩票和体育基金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体育事业单位及经济实体进行多种经营来补助体育事业的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和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使之落到实处;执行国家的有关税务政策,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为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 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措施
(十一)加快体育单项运动协会的产业化发展。要按照深化体育改革,到本世纪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的要求,有条件的单项运动协会及有关运动训练单位要以实体化、产业化为方向,进行体育产业的开发。要在抓好本项目业务管理的同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有利条件,积极培养和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健身娱乐市场,兴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本项目的广告宣传效应,争取社会的赞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一些基础好、市场开发潜力大的项目,要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步伐,由差额管理转为自收自支,力争为国家经济发展作贡献。
(十二)体育设施是开展体育活动,从事体育经营的重要场所,是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应坚持“以体为本”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在确保体育业务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和闲置的设施,以体为本,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以体养体、以副助体,逐步提高体育场馆自我补偿,自我更新的能力。要充分发挥现有体育设施的社会服务功能,对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管理,使之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提供多样化的体育服务。新建体育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全,便于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便于综合利用和经营开发。要建设一批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达到小康后体育消费需要的体育设施,在一两个城市建成能举办夏季奥运会的体育设施。
(十三)加强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有关方面应抓紧对中国奥委会的会徽、会标,全国性综合竞赛的会徽、会标、吉祥物等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各单项运动协会,应围绕协会标志和重大的竞赛活动,对本项目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发,并指导和协助协会下属的俱乐部及有关训练竞赛单位搞好这项工作。体育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使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体育技术成果是体育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积极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同时,要鼓励体育科研机构兴办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实现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
(十四)加强体育彩票的管理和发展。体育彩票要从规范发行工作,提高体育彩票发行效益着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彩票发行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体委关于《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管理,建立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和队伍,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促使体育彩票的发行科学化、制度化,使体育彩票收入成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渠道。
(十五)加强对各类体育基金的管理。要不断拓宽体育基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