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编排规范是动态发展的(程郁缀 刘曙光)
《新华文摘》 2008年第2期众所周知,“文革”前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中国学术期刊的编排是无规范可言的。学术期刊编排中的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学术论文很少注明甚至完全不注明引文出处。即使注明引文出处的,其所注引文著录项目也很简单,读者根本就无从据以查考;或者很不一致,差异甚大。这种状况影响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也影响了中国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正因为如此,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从成立伊始,就致力于高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的规范化、标准化,并在编排实践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1999年3月研究会召开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定稿会,并于2000年以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了该规范(教社政厅[2000]1号)。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自创刊以来,为了有利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文献数据进行交换、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为了推动我国学术期刊文献信息交流现代化和提高文献计量学研究水平,对人选期刊的编排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又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制定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并于1999年以新闻出版署文件的形式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入编期刊编辑部,以参照执行。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上述几种编排规范,目前已成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的主流形式。毫无疑问,这些编排规范的出台和陆续实施,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繁荣和发展、推动中国学术期刊的编排走上规范化和标准化道路,就一定的历史时期而言,可以说是功不可没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过程,学术期刊编排规范也不例外。每一种规范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制定者的考虑总有其侧重之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总有其不周到之处,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上述这些编排规范不是尽善尽美、也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如《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虽然两者在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在实践中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当初制定这两套规范的时候,起草人考虑更多的是:(1)技术层面的东西,即怎样编排可以使计算机更容易识别,从而更有利于从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和评价;(2)统一性方面,即怎样把所有期刊都纳入同一编排规范体系之中。由于检索和评价数据涉及的期刊多、学科广、数据量大,计算机识别技术有待提高,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制定者撇开或忽视各类期刊、不同单位、不同学科各自的特点,这是必要的,或者说是迫不得已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文献计量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不按现行规范编排的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仍然可以根据需要,从数据库中对其进行检索、评价和利用,也就是说,随着电子技术的突飞猛进,它对编排的规范化程度的要求已经大大降低。那么,很自然的是随着检索和评价技术问题的解决,编排规范也应该与时俱进,现在是该对现行编排规范进行修订的时候了。我们认为,修订后的规范应当实现这样两个转变:(1)从主要考虑技术转变到考虑“人”,包括作者、读者和编者等;(2)从统一性转向进一步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科学性。
首先,好的编排规范必须操作简便,方便作者写作、读者阅读和编者编排,易于为作者、读者和编者接受。现行的编排规范,使期刊编辑每编排一篇文章,则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因为作者在写作的时候是按照各自写作习惯或各学科研究范式来撰写,而不是按照现行编排规范来写作,也无法按照这种编排规范来写作。论文只能在写作完成之后,再由作者或编者按照编排规范来重新加工。而要熟知现行的编排规范需要经过较为系统的培训,大多数的作者是不可能、也是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培训。如果期刊编辑部一定要求作者按照期刊编排格式投稿,他们只能在写作完成之后,拿上一本期刊去“依样画葫芦”。尽管作者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很多时候还是画走了样;文献类型和电子文献载体标志代码就会让他们头痛半天,研究来研究去还是会莫名其妙。最终,编辑还是不得不亲自操刀,事倍功半。此外,当这些加注的参考文献,由当页脚注转换成现行的编排格式时,不管编辑怎样小心翼翼、反复校对,转换出错的现象还是在所难免、屡见不鲜。特别是文章校样出来以后,如果作者在文章中间增加或删除一条引文,编辑的工作量就会增加很多,因为文中和文末参考文献的序号不得不又重新加以编排。读者阅读和查对也十分不方便,因为论文的引文出处放在文末,而引文页码却放在正文中,影响了阅读的连续性。
其次,好的编排规范必须考虑各类学术性期刊和不同学科各自的特点。统一必须是多样性的统一,而不是以泯灭和抹去个性为代价的统一;必须朝丰富性和科学性的方向努力。在编排规范上,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不同于专业性期刊,同属综合性期刊或专业性期刊的不同期刊有不同的个性;不同学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在写作体例和写作规范上又各具特色。如果说以往的编排规范是注重统一性的话,那么,新的编排规范就应该更注重基本原则一致下的多样性,在各期刊发挥办刊主体性、弘扬个性方面,多留一些空间、多一些宽容和包容。因此,我们赞成制定新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但我们也一再主张:在不违背规范文本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新的编排规范应鼓励各刊编制各具特色的实施细则;规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宜粗不宜细;各期刊在编制实施细则时不仅可以“求同”,而且也可以“立异”。
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不同于专业性学术期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所包含的学科的综合性。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具有不同的写作规范。这就决定了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不可能像专业性学术期刊那样,要求作者采用统一的写作规范和体例,要求整本刊物在编排规范方面做到整齐划一。对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我们可以要求经济学类期刊、社会学类期刊等,统一采用著者一出版年体例,也可以要求文学、哲学、历史类等专业性期刊,统一采用“顺序编码制”。但是,如果我们要求某种综合性学术期刊,统一采取其中一种著录方式,那就又势必会出现削足适履的现象。在以往的办刊实践中,大多数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虽然遵循《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如果完全抹杀办刊主体的能动性而要求千刊一面,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往的办刊实践中,有的经济学、社会学方面论文(特别是国外约稿),就采用了著者一出版年体例;有的文学、哲学方面的稿件,也采用了“顺序编码”制放在当页脚注。这样灵活处理,既尊重了作者意愿,又兼顾了学科特点,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我们今天制定新的编排规范,并不是将以前的编排规范完全否定,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高。任何编排规范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总是“变”与“不变”的统一。新的编排规范不管如何“新”,但一些基本要求如作者信息准确、著录项目齐全等,都是多样性相结合的;如果完全抹杀办刊主体的能动性而要求千刊一面,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往的办刊实践中,有的经济学、社会学方面论文(特别是国外约稿),就采用了著者一出版年体例;有的文学、哲学方面的稿件,也采用了“顺序编码”制放在当页脚注。这样灵活处理,既尊重了作者意愿,又兼顾了学科特点,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我们今天制定新的编排规范,并不是将以前的编排规范完全否定,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高。任何编排规范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总是“变”与“不变”的统一。新的编排规范不管如何“新”,但一些基本要求如作者信息准确、著录项目齐全等,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我们学报从2008年起,将执行新的编排规范。新的编排规范力求体现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体现综合性学术期刊的特点,体现《北京大学学报》的个性,尊重不同学科各自的研究范式,尽可能地尊重不同学者各自的研究习惯,力求最大限度地方便读者、作者和编者。这种改进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于人文学科的论文,不再区分注释(对文章中某一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或作者对自己观点的阐发)与参考文献,二者均放在当页,以脚注形式出现;对于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仍然可以将注释和参考文献分开,而放于文末的参考文献采用著者一出版年体例。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外,还有些属于两者交叉的综合学科方面的论文,我们想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机械教条,泾渭分明;二是并不简单地划分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然后分别采用不同的参考文献著录方式,而是尽量尊重不同学科的范式、不同研究者的习惯,采用相应的参考文献著录方式。同一学科不同的研究者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著录方式。例如,对于语言学,大陆学者一般会采用顺序编码制,而港台地区、国外学者则习惯采用著者一出版年体例,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完全强求一律。
当然,制定新的编排规范不会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新”和“旧”、“好”和“差”等,也都是相对的。就大势而言,任何编排规范都永远是学术期刊规范化动态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已。昔唐贤刘禹锡有名句“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连一千多年前的古人都知道新陈代谢是不可抗拒的道理,相信我们也一定会在办刊实践中用我们的智慧和对我们所热爱的事业的忠诚,去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中国学术期刊的编排规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
(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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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阶段,审美观也是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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