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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6-8-26 11:59 PM

镂之金石的宪法

镂之金石的宪法  
                                                 贺卫方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金字塔顶端的法律文件。它是众法之法,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它又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违反,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然而,高也有高的难处,高高在上可能被束之高阁;维持最高效力的代价也许是高度抽象,大多属于永远不会过时也永远不会出错的政治宣言,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脱节,最终便不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另一方面,如果要让宪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就需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经常性的修改,但是,经常改又会伤害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也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于是,宪法就遭遇到了一个似乎是内在的困难;变,还是不变,这是个问题。

    考察一些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修改宪法问题上的态度并不一致。变化相对多的是法国,而英国和美国则极少变化。英国的宪法由一组自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以来的历史文献构成,另外还有一些所谓宪法惯例,平常人们感觉不到它们的存在,但是,一旦违反,马上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这种由历史传统累积构筑起来的宪法谈不上修改,只有潜移默化的演进,变化模式呈现出《易经》所谓“变而不觉其变”的形态。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实际上,这部1787年制定的宪法的主体结构只有三条,即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保持不变。宪法诞生后,鉴于某些变化和需要,又通过了一些宪法修正案,但是,迄今为止,二百多年来的修正案也只有寥寥27条。我们知道,立国之时,美国还是一个相当落后的国家,人烟稀少,满目荒漠。但是,他们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硬是制定出一部即使是在后工业化时代也无需修改的宪法,这实在是一件令人称奇的事情。

    制定宪法的人们需要有智慧,有先知般的预见力。他们要看清楚人类的弱点,从而预先为可能出现的弊病提供防范机制。他们应抱定崇高的信念,以便使宪法永远为人们追求自由、民主提供动力而不堕落为自由、民主的桎梏。他们要有以简洁的语言表达丰富而精确意义的能力。“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增进共同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这是美国宪法的序言。读者可以看出,这个序言大概再过二百年也无需修改。

    当然,有些发展制宪者们预料不到,例如,他们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召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没有提到空军,因为当时他们想不到有朝一日军队也可以像鸟儿一样在天上飞。有了空军之后,要不要修改这个条文呢?美国人的选择是不修改。因为制宪者的意图很明显,总统是所有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没有哪个空军军官会糊涂到去钻宪法的“漏洞”,胆敢把来自总统的命令当耳旁风。

    于是,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图书馆可以在最醒目的墙上镶嵌一块金属牌,上面镌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然而,不久前国内的一家法学院搞内装修,一面空着的墙壁不知用什么作装饰,不耻下问地征求我的意见,我不假思索地回答:

    “用最坚固的金属,镌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嵌在墙中,让法学院的师生时刻都能看到我们的根本大法。”

    “可是,可是……”那位法学院院长迟疑起来了。

     其实,我又何尝不迟疑呢。

转载自贺卫方的BLOG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6-8-27 12:00 AM

古希腊,日神与酒神.关于严肃的"游戏".
:)
法律,是神圣的.

华荣 发表于 2006-8-27 12:18 AM

又见这般熟悉的语词,不禁回想起数年前在军都山下聆听贺卫芳(京城三卫)、朱苏力、许章润、舒国滢等等名师讲座的情形。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6-8-27 02:15 AM

法律是给予人"自由"的.

华荣 发表于 2006-8-27 09:31 PM

中国足球困境的宪政透视

作者:贺卫方

    写出这个标题,我自己也觉得有些小题大做。不过,仔细琢磨中国足球目前的困境,我们不能不承认,最近这一段时间所出现的种种混乱,折射出秩序与自由、稳定与变革、民间力量与官方权力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种宪法危机。这里不妨把其中的荦荦大端稍作归纳和分析。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权威的合法基础的逐渐丧失。我们都知道,足球的比赛需要有严格的组织机制,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复杂的规则,需要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处罚。所有这些都需要有某种权威的存在。从现代社会的治理实践观察,虽然权威可以通过国家的权力赋予,但是,如果它缺少了相当的民意基础,一味地只凭借强力来维护,则注定是不可能维持长远的。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全国性协会对于单项体育竞赛加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但是,这种规定还是太过笼统,对于足球联赛这样的特殊竞赛所涉及到的种种复杂问题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当职业足球越来越走向市场化的今天,来自多元化经济主体的资金投入已经成为竞赛得以开展的基础要件,而官方的管理仍然延续着过去的那种依赖政府单向度命令的模式,如何能够继续维系必要的秩序,令参与者心悦诚服地顺从,就必然是一件大可质疑的事项了。 

  第二个问题是,正是因为一些重要的决策过程缺乏俱乐部以及更广泛的公众的真正参与,导致人们对于相关规则的缺乏认同,进一步的后果则是维护规则者少,而钻空子、牟私利者多。近年来,俱乐部之间不正当关系已经达到了明火执仗的程度,其他诸如球员赌球、裁判受贿、球场秩序混乱等等也是屡见不鲜。球队罢赛更是把这种藐视规则的心态表露无遗。其实,我们观察足球之外的社会,那种视法律为儿戏的心态以及对于规则的违抗不也是源于人们缺乏立法参与所致么?民主常常被视为一种对于平头百姓有利的制度,殊不知在今天这样的时代,民主的决策更是通过所有成员的参与而强化了规则与每一个参与者利益之间的关联,从而使得服从规则有了更加坚实的心理基础,当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循,获益者就不仅是民众,更是政府。这也可以解释何以越是缺乏民主的地方越是缺少秩序这种现象。 

  当发生某些违反规则的事件的时候,缺乏一种中立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足球管理中的第三个缺陷。每当出现赛场混乱或者俱乐部对于裁判的指控,中国足协照例只是通过一些自家的下属机构对于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由足协发布有关处罚文告,或对于指控置之不理。完全暗箱化的处理过程难以让处罚对象有公平的感觉。尤其是当指控的对象变成中国足协本身的时候,只能诉诸于体育总局这种更高的权力部门,从而进一步削弱了足球管理的自治,加剧了对政府权力的依赖。 

  除了上述三个具有宪法意义的问题之外,不久前所谓“七君子”联合向中国足协发难也是颇具宪法意味的事件。很明显,资本的进入使得足球赛事受到商业逻辑的极大影响。俱乐部巨额资金投入,如果因为不公平的对待而成绩下滑,必然导致入不敷出,进而退出市场;如果资本撤出,导致赛事不能正常进行,则赞助商就不能兑现承诺的投入,于是足协乃至其他一些因足球而获益的机构以及体育项目就必然受到损害,连购买了直播权的传媒也将遭受池鱼之灾。这样的成则俱赢、败则俱损的商业逻辑对于参与足球的各方都构成了相当的压力。为了达到俱赢的结果,大家的交涉和让步就显得非常重要。这种格局不免令人想起近代宪法诞生的情形。1215年,英国不正是因为“失土王”约翰需要贵族们出钱而贵族们趁机要求国王答应其限制王权的要求而颁布了《大宪章》么?因此,那些资本家们出于牟利的考虑而与足协交涉,足协由于利益的顾忌而向资本作出某种妥协,都可能成为足球管理真正走向宪政道路的宝贵机遇。 

  总之,中国足球既面临着崩盘的危机,也面临着率先在制度领域建立一种宪政的机会。走出困境的重要前提是,必须要尊重民主和法治的逻辑,依赖市场和足球人本身的力量,逐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格局。顺便说一句,有一个现象是中国足协的官员们应当引为幸运的,那就是涉及足球的媒体言论的直率和富于建设性。这些年来,对于足协官员直言不讳的批评已经成为中国媒体最令人欣慰的风景。就在最近一期的《体坛周报》上,黄健翔在他的专栏文章里就引用阎世铎关于中国足协最大的失误就是对不起球迷的话后明确地说:“ 阎先生并未拿出纠正这个根本失误的实质性办法”,而且“他根本没有解决这个失误的能力和办法”。同版亦夏题为“作秀何时了”的文章更加激烈地挖苦阎主席:“至于作最大的失误在于忽视球迷利益的沉痛状,除了再度反映这位也有主席头衔的局级干部有一种模仿伟人风范的偏好外,也再度印证了坊间对阎主席的另一种评价:在制造概念、煽动情感以及游戏官场方面,历届足协主席无人能出其右;但在正儿八经做一件实在事方面,阎可能是最差的一个,且还不是一般的差。” 

 能够受到媒体如此直截了当的批评,足协副主席可能是所有中国在职局级以及局级以上干部里惟一的一个。我想阎主席也不必委曲,因为只有这样的言论才是宪政下媒体的常态,为这样的媒体实践作些拓荒试验也是中国足球对于宪政建设的一大贡献呢。 

  

【出处】
  2004年11月9日凌晨 发表于《新周刊》
北大法律信息网:[ur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3615[/url]

子虚乌有 发表于 2007-6-26 11:31 PM

贺卫方,真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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