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
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作者:董虫草
成言艺术(电刊),第22期2004年12月号[url]http://www.be-word-art.com.cn/no22/document4.htm[/url]
摘要:胡伊青加心中的游戏概念实际上有三个层次:广义的游戏泛指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虚拟活动(包括个体游戏和群体游戏);中义的游戏指群体游戏——某个群体在特定的休闲时空中按特定的规则进行的社会性游戏;狭义的游戏指竞争游戏——参与者的目的在于满足追求优越及其他相关心理需求的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主要是关于群体游戏尤其是竞争游戏的学说,他的游戏理论的普适性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胡伊青加的内在目的论的游戏论的语言表述——“以(活动)本身为目的”——内含着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逻辑错误,这种理论命题的精确性也是成问题的。
关键词:胡伊青加;游戏;群体游戏;竞争游戏;内在目的论;虚拟论;规则论;竞争论
在近代以来关心游戏问题的西方理论家中,专门写过游戏研究专著的人并不多见。荷兰著名历史学家和文化学家胡伊青加(Huizinga或译:赫伊津哈)正是少数写过游戏研究专著的人之一。在《人:游戏者》(或译:《游戏的人》)一书中,胡伊青加从多方面考察了游戏现象,提出了自己的游戏观,并广泛讨论了多种人类文化与游戏的关系。自《人:游戏者》一书于1938年出版以来,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在西方一直具有广泛影响。但直至1990年代中后期,国内才开始有人对他的游戏理论做一些评介工作;至今为止,中国学术界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仍未有全面、深入的研究。为了推进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研究并使人们对这种游戏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理解,本论文将努力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做出较为全面深入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这种游戏理论的合理性做出分析。
在正式开始讨论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之前,有必要先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作一点说明。按照常识,游戏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但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群体的。胡伊青加为什么偏重于群体游戏的研究呢?这是因为:他想从游戏论的角度加以讨论的文化现象都是社会性的,因而,个人游戏并未成为他主要关注的对象。对于自己的游戏研究中的这种偏向,胡伊青加本人说得很清楚:“由于我们的论旨是游戏与文化的关系,所以我们无需涉及游戏的一切可能形式,而只局限于它的社会表现。我们可以把这些社会表现称作游戏的高级形式……我们将要谈到竞争与竞赛,表演与展示,舞蹈与音乐,露天表演、化妆舞会与比武。我们将枚举的某些游戏特征是一般游戏所共有的,而另一些则只适合于社会性游戏。”1)(p9)可见:为了有针对性地讨论游戏与文化的关系,胡伊青加是自觉地将他所要讨论的游戏限定在社会性游戏的范围之内的。我们知道:西方语言中用来表达游戏的词主要有两个(以英语为例):一个是play,一个是game。其中,play泛指游戏(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作为名词的play甚至可以泛指活动,相当于activity);而game则仅指社会性的(因而有组织、有规则并通常具有竞争性的)游戏。由于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西方人称之为game的社会性游戏,因而,他的游戏理论实际上主要是game theory,而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play theory。除研究范围外,胡伊青加对于游戏研究的方法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游戏这种复杂的生命现象,我们很难“从逻辑上、生物学上或美学上加以准确界定。”2)(p9)那么,游戏研究的现实可行的方法是什么呢?胡伊青加认为:那就是“描述游戏的主要特征。”3)(p9)在胡伊青加看来:虽然我们不能通过准确定义的方式对游戏作出一劳永逸的把握,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特征描述的方式对它作出虽非理想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已够实用的把握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胡伊青加对于(社会性)游戏的具体论述。
一、游戏的自愿性或自由性
与绝大多数理论家一样,胡伊青加也将自由看作是游戏的必备性质;只是,他将游戏的“自由”理解为“自愿”。如他所说:“首先,一切游戏都是一种自愿的活动。遵照命令的游戏已不再是游戏,它至多是对游戏的强制性摹仿。单凭这种自愿的性质,游戏便使自己从自然过程的轨道中脱颖出来。游戏是多于自然过程的东西,它是覆盖在自然之上的一朵鲜花、一种装饰、一件彩衣。”4)(p9)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是主体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是超乎外力或自然必然性的强制的;作为因自愿而自由的活动,游戏是与受强制因而不自由的活动相对的。关于游戏的自愿性,胡伊青加还进一步阐述道:“儿童和动物之所以游戏,是因为它们喜欢玩耍,在这种‘喜欢’中就有着它们的自愿。……游戏是多余的。只有在对游戏的喜爱使游戏成为一种需要时,对游戏的这种需要才是迫切的。游戏可以被推迟,也可以在任何时刻停下来。它绝不受物质需求或道德义务的影响。它绝不是一桩任务。它是在闲暇、在‘空闲时间’内从事的活动。”5)(p10)在此,胡伊青加将游戏看作是主体仅仅出于“喜爱”而进行的“多余”活动,而那些出于物质需要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必须”活动则不是游戏。总之,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的最主要的特征,即游戏是自愿的,是事实上的自由。”6)(p10)简而言之:游戏是因自愿而自由的活动。这就是胡伊青加对游戏的基本理解。
胡伊青加注意到:关于游戏的自愿性,人们可能会提出疑议——“人们可能反驳说,此种自愿对动物和儿童来说并不存在;动物和儿童必定游戏,因为它们的本能驱使它们游戏,因为游戏服务于发展它们的身体能力与选择能力。”7)(p9)对此,胡伊青加反驳到:“‘本能’一词……引入了某种未知的性质,同时一开始就假设游戏的有用性也陷入了预期理由的谬误之中。”8)(p9-10)胡伊青加认为:动物有游戏本能的说法是难以证实的,而预设游戏的有用性则会使人陷入自我蒙蔽的陷阱;因而,那种主张游戏是动物出于本能或身心发育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的观点是不可靠的。在此,我们有必要指出:胡伊青加对于游戏有用论的反驳实际上是无力的。因为:经验科学命题合理与否的标准主要是是否符合实际。只要与可以观察到的相当一部分事实相符,无论理论命题是出于事先的假设还是事后的归纳,就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关于游戏的动因,大量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研究都证明:幼年动物的游戏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身心发育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实际上是生命体内在的一种自然必然性。因而,在生理乃至与生理状态直接相关的潜意识的层面上,游戏实际上可以是一种内迫性的活动。胡伊青加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清不同的人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讨论同一问题,因而,将人们在不同层次上对游戏的不同看法看成了互不相容的。这不能不说是视野的狭隘。实际上,出于内迫性的活动在主体的自觉意识的层面上仍然可以是自愿的。这是因为:在主体通过自身活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中,并不存在外来的强迫性;因而,在主体的自觉意识的层面上,这种活动完全可以是出于自愿或自我选择的;尽管在更深的层面上,它可能是具有内在的强迫性的。可见:生理与潜意识层面上的内在强迫性与自觉意识层面上的自愿性是可以相容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自觉意识的层面上出于自愿并感到自由的活动实际上是可以包含内在的强迫性的。这种情况表明:含糊笼统的自由论并不能真正解决游戏的本质问题。
在对游戏的自愿性作出上述分析后,我们可以认定:胡伊青加关于游戏是自愿的或在自愿的意义上是自由的观点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说来,这一观点只是在主体对待活动的态度这一自觉意识的层面上才是成立的。
二、游戏的虚拟性[佯信性]与非实利性
除自愿性外,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活动者对于活动的虚拟和佯信意识。他说:游戏的“第二个特征……即游戏不是‘日常的’或‘真实的’生活。”9)(p10)游戏“只是假装的”。10)(p10)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不是现实活动,而是对于现实生活的模拟扮演活动。如他所说:“游戏与日常生活的‘不同’,游戏的诡秘性质,最为生动地体现在‘乔装打扮’中。在这里,游戏的‘超日常’性质表现得淋漓尽致。乔装或戴面具的个人‘扮演’另外的角色、另外的存在物。乔装者就是这个另外的存在物。”11)(p16)而对于扮演行为的“假装”性,游戏者“总是同时既是知情者又是受骗者。但他却宁愿做受骗者。”12)(p28)这就是说:游戏者对于自身活动持的是明知虚拟而又徉信为真的态度。由于佯信为真,游戏者虽然明知活动是虚拟的,但他对待这种活动的态度却是严肃认真的。如胡伊青加所说:“对游戏‘只是一种假装’的意识,决不妨碍游戏者以最大的严肃来从事游戏,即带着一种入迷,并至少是暂时完全排除了那种使人困惑的‘只是’意识。”13)(p10)实际上,在胡伊青加眼中:虚拟性(更准确地说,是人对于活动的虚拟意识)还只是游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当人对活动明知虚拟而又信以为真的时候,这种活动才是真正的游戏。由此,胡伊青加本人对于游戏的第二个特征的表述——“假装”性或“虚拟”性——实际上是不够准确的,真正准确的表述实际上应该是佯信性——明知虚拟而又信以为真的特性,而不是简单的虚拟性。对于信以为真的活动,人们自然会认真对待;由此,那种把游戏看作是不严肃的活动的观点是错误的。如胡伊青加所说:“我们习惯于把游戏与认真理解为对立。然而,这种理解看来并未触到问题的实质。”14)(p22)
游戏的虚拟性(佯信性)还带来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特性,那就是非实利性。胡伊青加说:“游戏具有……一种非实利主义的特性。”15)(p2)因为,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存身于需要和欲望的直接满足之外,……它是作为一种在自身中得到满足并止于这种满足的短暂活动而插入生活的……。作为一种间奏曲,一种我们日常生活的插曲……,作为一种固定出现的松弛,游戏成了一般生活的陪衬、补充和事实上的组成部分。它装饰生活、拓展生活并作为一种生活功能而为个人和社会所需要。”16)(p11)在此,胡伊青加认为:在活动所起的作用及起作用的方式上,游戏不同于现实活动的地方在于:在现实活动中,人通过谋求活动之外的结果来满足需要;而在游戏中,人则在活动本身中得到满足。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装饰生活、调节生活,并在现实生活之外拓展新的生活空间。胡伊青加承认:游戏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某些需要。也就是说,游戏是有用的。但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有用性与现实活动的有用性是不同的。他说:“游戏是一种必需,游戏推动文化,或它在实际上的确成了文化,难道这个事实会贬低它的无功利性吗?绝不会,因为它所服务的目的外在于直接的物质利益,或者说外在于个人对生物需求的满足。作为一种神圣的活动,游戏自然对团体的福祉有所贡献,但却是以别的方式而不是以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方式来做出的。”17)(pp11-12)在此,胡伊青加实际上是根据利益或有用性是否体现在物质资料上而将利益或有用性分成了两种,即:实(际)利(益)与非实(际)利(益),或实际的有用性与非实际的有用性。在此基础上,胡伊青加又用“功利”一词来专指实(际)利(益)也即物质利益。这样,游戏就被说成了有用却“无功利”的活动。然而,我们应该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功利”一词的涵义既可能被人们理解为特定的利益——物质利益,也可能被人们理解为一般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因而,游戏“无功利”的说法实际上很容易使人误解,并由此导致人们思想上的混乱。由此,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不怎么可取的。
三、游戏(在时空特征和活动规则上)的封闭性
作为现实生活的插曲,游戏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这就是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的封闭性。胡伊青加说:“游戏的第三个主要特征:它的封闭性,它的限定性。游戏是在某一时空限制内‘演完[play out]’的……。游戏开始,然后在某一时刻‘结束’。游戏自有其终止……。比时间限制更为突出的是空间的限制。一切游戏都是在一块从物质上或观念上、或有意地或理所当然地预先划出的游戏场地中进行并保持其存在的。……竞技场、牌桌、魔法圈、庙宇、舞台、屏幕、网球场、法庭等等,在形式与功能上都是游戏场地,亦即被隔离、被围起、被腾空的禁地,其中通行着特殊的规则。所有这些场地都是日常生活之内的临时世界,是专门用来表演另一种行为的。”18)(p12)在此,胡伊青加描述的是游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特征。在胡伊青加看来: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自由的,而在游戏中则可以按意愿来行事。在充满不自由的人生中,游戏是人们暂时享受一下自由的难得时刻。这样的时刻特别值得人珍视。所以,人们会特意将游戏安排在特定的时间(节日或其他休闲时间)和空间(庙宇、剧场等专用空间)中进行,以示对游戏的尊崇。在为游戏而安排的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人们将自己与现实生活暂时隔离开来,或者说,使自己暂时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状态。如胡伊青加所说:“这个游戏世界是他暂时把自己与别人封闭在内的。”19)(p14)
游戏的封闭性不仅表现在时空特征上,也表现在活动规则上。在游戏中,人们暂时放弃了现实生活的规则,转而启用一种为游戏而制定的特定规则。胡伊青加说:“在游戏的圈子内,日常生活的规则和习惯不再有效。……这种对日常生活的暂时取消为童年生活所完全认同,在野蛮人团体的宏大的仪典游戏中也同样显著。在……隆重节日期间,……一切报复和仇杀都被悬置起来。这种因神圣游戏期而对正常社会生活的暂时悬置,就是在较高级的文明中也有无数的遗迹。”20)(pp15-16)比如,在某些特定节日(如狂欢节和愚人节)中,按照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人们可以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现实社会中的某些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事。
总之,在时空特征和活动规则上,人们都倾向于将游戏与现实生活区别开来。这就是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的封闭性。
四、游戏规则的绝对性(权威性)与游戏形式的可审美性
我们知道:个人游戏并不一定有规则。但胡伊青加所谈论的主要是西方人称之为“game”的社会性游戏,而不是宽泛的“play”。所以,胡伊青加会说:“一切游戏[game]皆有其规则。”21)(p14)而且,如胡伊青加所说,规则还在某个层面上决定着活动的性质:“规则决定那暂时世界(为游戏所划定)的东西。”22)(p14)所以,对于社会性游戏的探讨,不能不提到它的规则。
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规则应该是绝对(有效)的。他说:“游戏的规则绝对具有约束力,不允许有丝毫的怀疑。……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整个游戏世界便会坍塌。……违反规则或忽视规则的游戏者是一个‘违规破坏者’。……破坏者剥夺了游戏的幻觉,……破坏了魔幻世界,因而他成了胆怯者并必须被驱逐出去。”23)(pp14-15)。规则是群体活动的前提;因为:没有规则对人们的行为的协调和制约,群体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并达到既定的目的。群体游戏自然也离不开规则。如果游戏规则遭到破坏,那么,这种游戏就无法进行;而游戏规则的改变,则会导致游戏性质的改变,甚至使游戏转变为非游戏。所以,为了保证活动能作为某种游戏来进行,就必须捍卫这种游戏规则对于所有参与者的绝对的约束力。这就是游戏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普遍有效意义上的绝对性或权威性。
规则使得活动有秩序。胡伊青加认为:游戏所创造的秩序是最高的。游戏的高度有序性使得游戏具有运动形式上的可审美性。他说:游戏“创造秩序,它就是秩序。它把一种暂时的、有限的完善带给不完善的世界与混乱的生活。游戏对秩序的要求是绝对的、最高的。对秩序的最微小的偏离都会‘破坏游戏’,都会剥夺它的特性并使之失去价值。……游戏与秩序之间的深刻联系,也许就是游戏……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属于美学领域的原因所在。游戏有一种要成为美的倾向。这种审美的因素很可能就等同于那种创造有秩序的形式的冲动,它把生气贯注给游戏的各个方面。……游戏迷住我们;游戏是使人‘入迷的’、‘吸引人的’。游戏带有我们可在事物中窥见的最高特质:节律与和谐。”24)(p13)在此,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实际上只是指在规则和秩序上处于理想状态的群体游戏。这种理想状态的群体游戏自然是具有胡伊青加所说的由节律与和谐所造成的运动形式的可审美性的(如某些集体舞和团体操等)。胡伊青加还认为:由游戏所造成的比日常生活更高的秩序还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良好的影响,使得人们的整个生活都变得更为美好。以仪式为例,胡伊青加说:“仪式的参与者们都相信,……它带来一种较他们日常生活更高的事物的秩序。……这个世界的影响并不随游戏的结束而消失;相反,它持续不断地把它的光芒放射到外面的日常世界,对整个团体的安全、秩序和繁荣起着有益的影响。”25)(pp17-18)可见胡伊青加对游戏(尤其是规则完善因而高度有序的游戏)的推崇。
总结上述游戏特征,胡伊青加给游戏下了如下的定义:“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 26)(pp34-35)他认为:这个定义可以“囊括我们在动物、儿童与成人那里叫做‘游戏’的全部活动:力量与技能的游戏、发明游戏、猜迷游戏、幸运游戏、各类展示与表演。”27)(p35)除了前面所引的定义外,关于游戏,胡伊青加还有其他与上述定义类似但在言辞上又有所不同的表述。如在谈论诗歌与游戏的关系时,胡伊青加曾将自己对游戏的看法表述如下:“游戏是这样一种活动,它行进在某种时空限度之内,有一可见的秩序,遵守自愿接受的规则,在生活必须或物质有用性的领域之外。游戏的心境是狂喜与激越,是与重大场合相协调的神圣的或欢庆的情绪。伴随行动的,是一种高扬和紧张的情感,继之于欢笑与松弛。”28)(p169)在这段引文中,胡伊青加将自己关于游戏的非实利性这一观点表述得更为清楚,因而可以作为前述定义的补充。
在上述定义和相关表述中,胡伊青加从活动的目的、规则、时空特征以及主体的感受和态度等方面对游戏的性质作了综合说明。应该说,胡伊青加对他所理解的游戏作了比较全面的描述。然而,这种特征描述式的定义,其所描述的各种特征之间的关系是不怎么清楚的,因而不免让人觉得逻辑性不强。如果对胡伊青加所描述的各种游戏特征之间的关系加以清理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特征描述式定义转换为更具逻辑性的科学式定义,那就是:游戏是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非实利性的虚拟活动;其中,群体游戏是某个群体在特定的休闲时空中按特定的规则进行的社会性游戏。在这一分为两个层次的游戏定义中,前一个层次的定义其实不仅适用于群体游戏也适用于个体游戏,因而可以看作是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一般理论;而后一个层次的定义是在前一个层次的定义的基础上对于群体游戏的附加定义,因而是胡伊青加关于群体游戏的特定理论。根据这一定义,胡伊青加的一般游戏论可以说是目的上的“内在目的”论、功能上的“非实利”论以及存在方式上的“虚拟(活动)”论;而他的群体游戏论则是一般游戏论基础上的“(特定)规则”论。仔细考察胡伊青加所描述的游戏的各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活动目的的内在性质是最具根本性的,因为游戏的其他性质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因此,我们不妨采取“纲举目张”的办法,对胡伊青加的游戏观作一个最简洁的概括,那就是:游戏是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也可以将胡伊青加的游戏论简称为“内在目的”论。由于这种内在目的论实际上隐含着以活动本身为手段的“内在手段”论,因而,这种游戏论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内在目的与内在手段的统一”论。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出:胡伊青加的游戏研究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主义倾向的。这种倾向表现在:偏重于从与自己的论题有关的方面去谈论游戏,而不求对于游戏现象的尽可能全面准确的把握。综观《人:游戏者》一书,我们可以发现:胡伊青加谈论游戏,其侧重点是不断随着当前的论题而转移的。在专门讨论游戏问题的前面几章,我们看到: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核心论点是“内在目的”论。然而,当胡伊青加着手谈论人类文化与游戏的关系时,我们却发现:他看待游戏的侧重点已经转移到某些群体游戏所具有的竞争性与表现性上(尽管与此同时他并没有放弃内在目的论)。因为:在他看来,与人类文化的起源和发展相关的游戏性质主要是竞争性与表现性,尤其是竞争性。如他所说:“与我们相关的较高形式的游戏功能可以主要产生于两个基本方面(我们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见出游戏的功能的):或是为某物而竞赛,或是对某物的表现。这两种功能可这样结合:游戏要么‘表现为’一场比赛,要么成为一场为最佳地表现某事物而展开的比赛。”29)(pp16-17)这时的胡伊青加认为:“竞赛具有游戏的全部形式特征,同时也具有游戏的大部分功能特征。”30)(p60)他还表示:“我……强烈地相信,竞争与游戏有内在的一致性。”31)(pp37-38)甚至认为:竞争就“意指游戏”。32)(p170)我们知道:事实上,竞争性只是某些群体游戏才具有的特征,个人游戏以及某些群体游戏并不具有竞争性。胡伊青加自己也说过:“单独的[单个人的]游戏并无获胜可言”33)(p62)。可见:在谈论文化与游戏的关系时,胡伊青加所用的游戏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比一般游戏乃至群体游戏都更为狭义的游戏概念;他这时所说的游戏实际上只是指竞争游戏(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3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胡伊青加心目中实际上有广狭不等的几个层次的游戏概念,只是他自己并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分并表达出来。为了较为全面准确地把握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在此,我们有必要替他做一下游戏概念的层次划分工作:如果将作为内在目的的虚拟活动的游戏称为广义游戏的话,那么,按特定规则进行的群体游戏就可以称为中义游戏,而群体游戏中具有竞争性的那部分游戏就可以称狭义游戏。 在《人:游戏者》一书的大部分章节中,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实际上主要是指竞争游戏。由于竞争游戏概念在胡伊青加的游戏和文化理论中的特殊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他心目中的这一游戏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探讨。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胡伊青加本人对竞争游戏的论述。
胡伊青加说:“在一切(竞争)游戏中,非常重要的是游戏者可向别人夸耀他的胜利。……竞争的……首要的事情是要胜过他人、成为冠军并因此而受到尊敬的欲望。……我们‘为了’某种东西而游戏或竞争。我们为之游戏或竞争的这个对象首先便是胜利。”35)(p62)竞争的“成功给予游戏者以某种满足,”36)(p62)一种“自我满足感。”37)(p62)在此,胡伊青加指出:在竞争游戏中,人们通过追求胜利来满足自我肯定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竞争活动可能会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然而,在胡伊青加看来,如果竞争者最终是为了心理需要的满足而进行竞争活动,那么,即使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这种竞争活动在根本上仍然是非实利性的游戏活动,而非谋求实利的现实活动。如在谈到“散财”或“毁财”比赛这种行为时,胡伊青加说:这种行为的“本质特征乃是占上风。对立的两组不是为了财富或权力而竞争,而只是为了能展示其优越性这种愉悦而竞赛,一言以蔽之,为了荣耀而竞赛。”38)(p74)他还认为:“蛰伏在与散财宴相关的所有这类奇特习俗下面的原则,乃是单纯的竞赛‘本能’。这些习俗必须首先被视为人的争斗需要的粗鲁表现。”39)(p76)在此,胡伊青加更明确地将竞争游戏的动因归结为人有证明自己优越及获得荣誉等心理需要。在胡伊青加看来:在社会生活中,人想要证明自己优越、获得荣誉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是普遍存在并根深蒂固的。如他所说:“从儿童的生活直到文明的最高成就,一种指向完美的最强烈的冲动(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乃是那种因自己的优秀而受到赞扬与褒奖的欲望。……一个人必须证明自己‘优秀’……竞争就是用来证明优越性的。”40)(p79)所以,胡伊青加认为:竞争是一种“本能”或类似“本能”的行为;而且,正是这种竞争“本能”构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一种基本动力。由上述分析可见:对于以竞优争胜为外显特征的竞争游戏,胡伊青加还是坚持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的基本观点的;只是,他将竞争游戏的内在目的具体解释成了显示优越等心理需要的满足。
综上所述,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竞争游戏概念可以概括如下:竞争游戏是参与者的目的在于满足追求优越及其他相关心理需求的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这就是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狭义游戏概念。
值得顺便一提的是:国内有的学者将胡伊青加关于游戏(实际上只是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胡伊青加的确是说过竞争游戏应该公正之类的话的。比如,他曾经说:“按照我们的思路,欺骗作为赢得某一游戏的手段,乃是对该游戏特征的褫夺。同时也完全破坏了游戏。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游戏的本质就在于对规则的遵守,即必须是公正的游戏。”41)(p64)然而,紧接着这段话,胡伊青加又说:“然而,古代文化却揭穿了我们在这方面的道德评判。”42)(p64)因为:正如胡伊青加所注意到的,用欺骗手段来智胜对方的竞争游戏在历史上其实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事实上,斗智本身就是竞争游戏的一种特定形式,如胡伊青加所说:“靠作弊而智胜某人的行为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主题,即一种新的游戏主题。”43)(p65)胡伊青加看得很清楚:在现实存在的竞争游戏中,人们不仅“‘凭借’体力……智力……来竞争,”还“凭借狡黠和欺骗来相互竞争。”44)(p64)他还认为:竞争“游戏可以是残酷的、血腥的,……还常常可能是虚假的。”45)(p266)我们知道:对于人的社会行为,我们可以作事实研究,也可以作道德评价;这两者可以互相结合,也可以彼此分开。对于社会性游戏,胡伊青加选择的是将道德评价与事实研究分开而侧重于事实研究的方式。他说:“游戏是存在于道德之外的。游戏本身既非善亦非恶。”46)(p272)可见,对于游戏,胡伊青加是不会用道德评价来代替事实判断的。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看清:在胡伊青加眼里,“公平竞争”其实只是人们关于竞争游戏的一种理想,而非所有竞争游戏的现实状况或必备条件。由此,将胡伊青加关于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实际上是对他的有关言论未加仔细辨析因而草率得出的错误结论。
至此,我们清理出了隐含在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言论中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游戏概念,本文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梳理工作应该可以算是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在本文的最后部分,且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应该肯定: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多种特征的描述与人们关于游戏的常识是相当符合的,因而,他的游戏理论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他的游戏理论还是有不足之处的。首先,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群体游戏尤其是竞争游戏而对个体游戏则很少顾及,因而,他的游戏理论在视野上是不够宽的。尽管他从对于群体游戏的讨论中得出的某些结论实际上也适用于个体游戏,但这部分结论对于个体游戏的适用性毕竟没有经过较为充分的证明的,因而是带有一定盲目性的。完善的科学理论应该是对于同类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而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在普适性上还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这不能不说是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一个缺陷。其次,由于胡伊青加对目的概念未加仔细思考和准确界定,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思想的语言表述——“以(活动)本身为目的”——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按照系统论的看法:目的是系统事物47)趋向的自身或他者的某种存在状态(包括自身与他者的某种存在关系)。其中,系统事物(只关自身)的内在目的(只能)是系统事物所趋向的自身内部的某种稳定状态。48)从理论上说,作为目的的系统事物的稳定状态只是一个(不占时间的)点,一旦达到这个点,系统事物就会失去活动的动力因而停止活动。所以,从理论上说,处于活动状态的系统事物肯定是(至少在某一方面)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相对于作为目的的稳定状态来说,系统事物的活动实际上只能是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可能是目的。因此,像胡伊青加那样把活动本身看作并说成是目的从而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做法实际上是包含着较为严重的逻辑错误的,因而不可取的。49)实际上,内在目的论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目的在于活动者自身的某种稳定的存在状态,而不是活动本身。由此可见: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在命题的精确性和科学性上还是成问题的。
讨论至此,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及其合理性,我们应该看得比较清楚了。本文也应该到此结束了。
注释:
1-33、 (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4、胡伊青加自己也有“竞赛性的游戏”的说法,见:(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p170).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5-46、(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47、这里所说的“系统事物”是指以系统——各部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关系因而具有完整有序的结构(以及整体目的和整体功能)的集合体——的方式存在的事物。最常见也最典型的系统事物就是生命体。
48、系统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如生命体的身心平衡状态)也就是最有利于系统事物存在的状态。在正常情况下,系统事物不可能以自身的非稳定的存在状态为内在目的,因为这样只会导致系统事物的损坏乃至消亡。
49、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目的的表述是比较混乱的。关于游戏的目的,胡伊青加有时也并不采用“目的在于(活动)自身”这样的表述,而是采用满足主体的心理需要等更为具体也更为准确的表述。如在谈到竞争游戏的目的时,胡伊青加所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为了能展示其优越性……,为了荣耀而竞赛。”(见:胡伊青加.人:游戏者.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p74)在这种表述中,我们就容易看清楚:活动的目的(如心理需要的满足状态)其实是存在于活动之外的;因此,作为稳定状态的活动目的与作为手段的活动过程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董虫草 学者 杭州) 董虫草先生对游戏理论研究得相当深入!
推荐书目:董虫草:《艺术与游戏》,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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