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2006-11-18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足协)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足球运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承认市足协章程并经注册、由市足协为其办理了中国足协注册手续并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的俱乐部。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政府主管部门。
对俱乐部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所属的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足管中心)负责处理。
第四条市足协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在本市参加公开比赛,俱乐部和运动员、教练员注册,运动员转会,外事等方面的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市足协与俱乐部实行以下情况沟通的工作机制:
(一)董事长例会制度。每半年一次,由市足协主席主持召集;
(二)总经理例会制度。每两月一次,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集;
(三)联络员联系制度。由市足协和俱乐部各自指定相应的人员对口联络。
俱乐部与市足协信息情况沟通应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信息沟通的内容主要是:
1.董事会有关俱乐部工作的重大决定(经营工作除外);
2.俱乐部年度计划和总结;
3.俱乐部和球队的重要动态、公开比赛,以及各类比赛对外售票方案;
4.主教练、主力队员的聘用与流动等重要情况。
第六条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如无挂靠的上级组织,俱乐部党建工作纳入市体育局党委系统。俱乐部工会工作由市体育局工会指导和联络。
俱乐部未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俱乐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
(二)俱乐部更名;
(三)俱乐部产权变动和股权转让;
(四)主教练的任用和解聘;
(五)俱乐部副总经理以上的人事变动;
(六)主力球员的转会与引进;
(七)在本市与来访球队进行公开比赛或出访比赛等。
凡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俱乐部应提前7天向市足协书面报告,市足协在接到报告3天内给予答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3求活动、取消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罚。
第八条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年度计划和总结、俱乐部建设、青少年梯队建设等重大举措以及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公益活动时,应安排市足协的联络员列席,并提前3天将研究讨论的议题通知联络员。
第九条俱乐部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准确、客观、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展的原则。
俱乐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和指定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新闻发布内容一般不应涉及中国足协、市足协和其他俱乐部的工作或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评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等处罚。
第十条俱乐部变更名称,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变动时,在遵守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更名和变动的原因;
(二)出资变动的范围、价值额及其比例;
(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市足协在接到报告的15天内给予答复。如同意,则为其办理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足协除不向中国足协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外,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一条俱乐部在确定联赛主场时,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同时应附有与体育场的合作意向书。
俱乐部迁移主场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正当理由,同时应附有与接受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接受单位的场地条件必须符合中国足协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全国足球联赛体育场设施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联赛中俱乐部不得中途迁移主场(处罚性迁移除外)。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的正当理由。市足协在接到书面申请30天内作出回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通报批评,扣除纪律保证金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俱乐部党支部或工会组织应抓好球队的思想政治教育、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赛风赛纪教育,要制定学习教育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制度。俱乐部对队员的训练、比赛、管理、文化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建立详细的考核办法,制定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俱乐部对其所属的球迷组织全权负责管理,并由俱乐部的负责人:担任球迷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注册登记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管理所属的球迷组织、股东单位球迷组织和主场支持自己球队的球迷组织。在主场比赛期间,俱乐部应按《全国足球比赛上海赛区球迷管理的规定》要求:加强对球迷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赛区的现场球迷管理工作。
俱乐部组织所属球迷随队外出助威,在比赛中开展球迷互动活动应由俱乐部向市足协通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俱乐部球迷组织的处理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足协按《上海市职业足球俱乐部考核办法》对俱乐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成绩、俱乐部管理、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等。考核组由市足协、俱乐部、新闻媒体、球迷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市足协每年举行一次俱乐部总结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俱乐部依照有关规定,应有相应的部门或专人负责注册、转会、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俱乐部出国训练、比赛应提前45天向市足管中心报告,并附上计划安排。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比赛。
俱乐部邀请境外球队来沪比赛,应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俱乐部不得与持非工作签证的境外球队举行公开比赛。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运动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在比赛中出现的违纪违规、扰乱正常比赛秩序行为,除对个人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的条款处理外,还可对俱乐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在各类比赛中出现罢赛的,将给予俱乐部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取消相关队员的转会资格,不予办理向中国足球协会申请注册的审核手续等处罚。
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的,俱乐部应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市足协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5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管理,提高俱乐部运作管理水平,规范足球市场秩序,发展职业足球运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俱乐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俱乐部,是指依法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遵守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足协)章程并经注册,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包括乙级联赛)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俱乐部规范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监管,企业法人自律,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运动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足球运动计划、发展战略和重要制度,协调组织俱乐部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
市体育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市足协实施管理,行使指导权、监督权和组织审计权。
第五条 市足协是本市足球运动的业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俱乐部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转会;举办及管理本市各类足球竞赛活动,并负责上海市足球公平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足协应当建立与俱乐部联络沟通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俱乐部的联系沟通。
市足协可以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向俱乐部派出观察员或联络员。
第七条 俱乐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中国足协有关规定和市足协章程,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接受行业管理监督,加强自律和自身建设。
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八条 俱乐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俱乐部主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俱乐部应事先向市足协书面报告。
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和公益活动时,应邀请安排市足协观察员或联络员列席。
俱乐部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客观、公正地发布训练、管理动态、教练员聘任、球员引进和转会等信息。
第九条 俱乐部变更名称,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变动,应当依照章程报市足协审查。
俱乐部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变更前款事项的,由市足协按其章程规定给予停赛、禁赛、暂停会员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俱乐部确定和迁移比赛主场、退出联赛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足协审查同意,并由市足协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俱乐部应加强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赛风、赛纪。参加比赛,应遵守体育比赛的有关规定、规程,服从裁判,遵守赛场纪律,尊重对手和观众。
俱乐部参加市足协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违反比赛规定、规则的,市足协可按其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俱乐部应注重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做好各个梯队衔接工作,配合市足协,选拔运动员、教练员组队代表上海市参加全国比赛,并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俱乐部应维护球迷和观众的合法权益,负责管理所属球迷组织,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并确定专门联系部门及人员,组织球迷依法开展文明、健康的各类活动;防范和处理球迷在观看比赛中辱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损坏公共设施以及相互斗殴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市足协可建立对俱乐部的年度考核制度。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俱乐部及其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及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足协制定。
第十五条 俱乐部违规运作,违反公平竞赛规则,扰乱足球比赛市场秩序,损害球迷和观众利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体育局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俱乐部及其所属人员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足协可根据本意见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首个地方足球管理规定12日在上海出台
新华网上海2005,3月13日电 题:中国首个地方足球管理规定在上海出台
新华社记者肖春飞
中国首个地方足球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在12日正式出台。《意见》强调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监管、企业法人自律、社会舆论监督”。
在《意见》出台前后,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他们表示,希望以此来治理职业足球运动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使上海足球走上有序发展之路。
明确政府主管部门 减少职业足球人治色彩
赌球、假球、场球暴力等已成为中国职业足球的痼疾,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中超联赛一度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影响了中国足球改革步伐与足球的公信力。有关专家指出,职业足球出现这么多问题,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不少足球俱乐部盛行家长式的管理方式,俱乐部内部缺乏完善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所有的重大决策都由一个人作出,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这样其决策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个人能力,决策存在较大的风险。
上海市足协秘书长卢申表示,《意见》明确了地方体育局和地方足协分别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政府主管和行业主管的职责。《意见》明确规定:“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运动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足球运动计划、发展战略和重要制度,协调组织俱乐部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上海市足协是本市足球运动的业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俱乐部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转会;举办及管理本市各类足球竞赛活动,并负责上海市足球公平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意见》还强调了主管部门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信息沟通,以掌握俱乐部动态。“市足协应当建立与俱乐部联络沟通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俱乐部的联系沟通。”“俱乐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俱乐部主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俱乐部应事先向市足协书面报告。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和公益活动时,应邀请安排市足协观察员或联络员列席。”
俱乐部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发生变动时,《意见》强调应当依照章程报上海市足协审查。俱乐部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变更的,由上海市足协按其章程规定给予停赛、禁赛、暂停会员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依法打击足坛“假、赌、黑”
《意见》规定:“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俱乐部应加强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赛风、赛纪。”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将打击足坛假、赌、黑列入其中,“俱乐部及其所属人员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既管理也服务
卢申介绍说,由上海市体育局牵头,组成了体育、工商、司法、法制办、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多渠道征求意见,包括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与上海市足球老同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最终形成了现在的17条规定,“至出台时止,已经修改了七八稿。”
他透露说,上海市足协正在制定一套职业足球俱乐部年度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精神文明、运动成绩和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除了对违规的俱乐部进行处罚之外,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俱乐部及其管理人员,我们也要予以表彰奖励。”
卢申强调说,对俱乐部既要管理又要服务,“工作威信,不是靠‘压’出来的。”
上海市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均对《意见》表示赞同,上海永大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国林第一个表态:“从我做起!”
新赛季上海拥有申花、国际和中邦3支中超联赛球队和九城一支中甲球队,再加上一支女子中超队和几支乙级队,上海职业足球发展达到了一个高潮,管理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
上海市体育局副局长邱伟昌表示,尽管现在足球大环境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有危机也有转机,《意见》的出台,使足球管理有章可循。他说:“上海足球圈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唯有有序规范,才能在职业化过程中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海出台首个地方足球管理规定 将法办假球黑哨2005年03月14日16时59分
中新网3月14日电 昨天,上海市出台了中国第一个地方足球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晚报报道,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职业足球正在纳入法制化的正轨,地方正尝试着推进中国足球的改革。
鉴于中国足球存在的种种“无法可依”问题,在管理条例中,上海市足协秘书长卢申表示,《意见》明确了地方体育局和地方足协分别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政府主管和行业主管的职责。《意见》明确规定:“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运动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足球运动计划、发展战略和重要制度,协调组织俱乐部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上海市足协是本市足球运动的业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俱乐部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转会;举办及管理本市各类足球竞赛活动,并负责上海市足球公平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旦俱乐部在比赛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足协就可以严肃处理。”
该《意见》明确了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原则,即“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监管、企业法人自律、社会舆论监督”。值得关注的是,该《意见》将打击足坛假、赌、黑列入其中,“俱乐部及其所属人员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赢)来源:中新网 坦言,以笔者的判断这个实施办法的法律价值并不值得肯定。
未作仔细的分析,先谈一下第一感觉:这个规范充分暴露了我国部门立法,自己立法的弊端。
稍微注意一下条文,就会发现该规范为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创设了多项权力,这显然与构建“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理念相悖,也与现代行政许可理念相悖。该规范无非是政府把大刀架在俱乐部头上的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以下结合具体条文作简要分析: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政府主管部门。
对俱乐部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所属的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足管中心)负责处理。
“当下正在推广行政机关与事业机关脱钩,该规范却明文足管中心为体育局所属,显然不利于足管中心的地位转变和机制转变”
“第五条的所谓工作机制,以及第十条,实际上是干涉了俱乐部的内部事务,是对公司自治原则的践踏。“
"第六条的规定,违反了政经分离原则和信仰自由原则。俱乐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建立党组织应当是俱乐部自由选择的结果,建议修改为可以或者鼓励或者提倡建立党支部,应当的表述不合法理"是否建立工会,已经由工会法规定,该规范无权涉及该问题。第十三条也有这个问题。
第十四条非法创设了处罚名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以上不成熟意见,与大家共同讨论。 这怎么能归他管,搞笑,这个规定就很搞笑!:cool:
我只是从整体把握啊,可能得罪两位仁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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