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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6 07:56 PM

讨论:职业足球法治建设改革"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讨论:
职业足球法治建设改革"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所谓"自上而下"是指政府主导职业足球法制改革;
所谓"自下而上"是指让职业足球"私法自治"以达自发形成"体育私法"
(这种说法是我本人的提法)

本人认为:
职业体育的"私法自治"是我国职业足球的必由之路
政府主导职业足球法制改革是行不通的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6 07:59 PM

"博斯曼法案"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启示

"博斯曼法案"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启示

不知各位学者有何看法?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7-3-26 08:38 PM

万物都是联系的,互动的.
多管其下吧.

何况,还有一个文化自觉的因素在里面.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6 08:52 PM

楼主说的话我很同意
法律文化对体育有很大的影响
职业足球文化起源于英国,繁荣于欧美
对于中国来说,体育也是一种西方文化

英美的法治传统是民法传统或者说是私法传统,是种海洋法系;
中国的现代私法体系是学习德国而建立的,属于大陆法系

海洋法系的体育文化重视"私法自治"
而大陆法系的体育文化重国家"司法干预"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7-3-26 08:57 PM

创造性的转化

体育在中国也有一个本体化的过程.
法律也一样吧.

sunny-lawyer 学长是法律专家啊.
体育法研究、制定,贯彻与普及是很有必要的.

如果,人人都开始维护自身的体育权,那中国就很富强而民主了.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6 09:18 PM

本人本科学法学

体育法治传统只要内化为中国自己的文化传统
中国体育才能走向法制化

华荣 发表于 2007-3-26 09:50 PM

私法概念源自罗马法,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分类,法国民法典被谢怀轼先生誉为世界上最好的私法典。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难于寻找到完整的私法典,更不存在明显的公法私法的分类,不明白楼主怎么把英美法系说成私法传统?
坦言,我不太赞成楼主关于至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改革,实际上关键的是能否实现真正的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至于是什么由头,过于追求又有什么意义?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7 04:28 PM

此话还得从现代职业足球的发展历史说起

现代职业足球是自发产生于英格兰的,
几个职业俱乐部开个会,英格兰足协就产生了
联赛规则也由英格兰足协自主制定了
国家一直没有干预足球的发展
足球游戏规则也就产生了
因此,足球的发展是足球爱好者个人的事,与政府无关
足球的行业自治完全能使足球发展很好
这也符合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即国家不干预"私领域"
这与一国的法治传统有很大的关系,
因为英国遵循"私法自治"的传统,是典型的海洋或者说私法体系
私法体系是种广义的说法,包括判例法传统和罗马私法传统
因为罗马法系不是纯私法体系

因此,职业足球在私法法系国家发展很顺利,因为它在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自发形成的,因而也是符合体育的发展规律的

至于中国职业足球,我会继续回帖

华荣 发表于 2007-3-27 09:20 PM

“职业足球在私法法系国家发展很顺利,因为它在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自发形成的,因而也是符合体育的发展规律的”这一点,本人持严重的怀疑态度。
首先从欧洲大陆说起,欧洲足球五大联赛,意甲、德甲、法甲、西甲和英超,这五大联赛只有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他四国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加上荷兰、葡萄牙、俄罗斯等国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欧洲足球强国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足球是何其行单影孤。在美洲大陆,阿根廷、巴西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另外一支,有着强大的国力和先进的法律,但是美国的职业足球在全球,乃至在美洲大陆都是微乎其微的。举以上几例无非是想反思,职业足球的水平和所谓的法系或者法律传统是否有着某种天然联系?
至少,从现有的证据看来,想要证明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是困难的。

[[i] 本帖最后由 华荣 于 2007-3-27 09:22 PM 编辑 [/i]]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7 11:42 PM

1,21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有融合的趋势
2,现代职业足球起源于英格兰,然后在世界各地发展
   哪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足球不与英国职业足球有渊源?
  就连国际足联章程都是援用英国"剑桥足球规则"而发展完善的
  中国也是学习西方的足球运作模式
3,职业足球的行业自治规则本身无法系之分,各国由于其植根的法律 传统不一样而有不同,但无论有多特殊,他还是职业足球,他的运行规则本质还是相同;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7 11:47 PM

更正:2大法系一直存在交流与沟通
        而不是我刚说的21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有融合的趋势
        我刚才说话不严谨

此讨论让我感觉事与愿违,有点失望

小鑫33 发表于 2007-3-27 11:56 PM

博斯曼法案就我个人而言,是一个非常开放自由的法律。
我们怎么能实行呢?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8 12:02 AM

目前,我国职业足球的转会制度没有受到博斯曼法案的影响
也许将来会实行吧
再者,博斯曼法案也有很多负面影响

华荣 发表于 2007-3-28 09:38 AM

中国职业足球怎么会没有受到影响呢?零费用转会如果博斯曼怎么可能在中国推行?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8 06:23 PM

是否受影响不能主观判断
要体现在所实施的规章制度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18条规定:“运动员转会应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
国际足联已经取消转会费,但规定要交培养费.《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4条也对球员的自由转会要交付一定的培养费作出了规定:“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所以:1,转会费与培养费有本质区别
         2,培养费可交可不交,转会费必须交
         3,中国明文规定要交转会费
         4,将来受影响是肯定的,因为中国也开始使用培养费一词

华荣 发表于 2007-3-28 09:42 PM

参见拙文《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法律性质分析》,载《体育学刊》2007年01期。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9 12:03 PM

写得很好
我很佩服
我水平浅
多多指教

华荣 发表于 2007-3-29 10:29 PM

过奖了,那确实是两三年前的阶段性认识,现在需要修正和补充部分观点。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29 10:53 PM

1863年10月26日,伦敦11个足球俱乐部决定成立英格兰足球协会,标志现代足球产生
1876年詹姆.兰从苏格兰转会英格兰"谢菲尔德"足球俱乐部,标志着职业足球的开始
从1876--2006,世界职业足球已经发展了130年

1992年北京"红山口"会议召开,足球被确定我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1994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正式开始
2004年,中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开始
从1994--2007,中国职业足球发展了13年

国外发展了130年,职业足球水平自然高了
中国发展了13年,职业足球水平自然很低
这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职业足球走向世界(或说现代化),至少还要100年
100年了,国外的足球也在发展,赶得上还须时间证明
职业足球发展需要一个过程
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只能是目前一个美好的憧憬
中国的职业足球关系主体们:为足球做点实事吧!

sunny-lawyer 发表于 2007-3-31 12:31 PM

国外发展了130年,职业足球水平自然高了
中国发展了13年,职业足球水平自然很低
这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职业足球走向世界(或说现代化),至少还要100年
100年了,国外的足球也在发展,赶得上还须时间证明
职业足球发展需要一个过程
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只能是目前一个美好的憧憬
中国的职业足球关系主体们:为足球做点实事吧!

其实体育法律文化抱憾三方面的内容:
项目器物文化\
体育规章制度文化\
体育法制价值和观念文化

我国职业体育目前还处在第一阶段
体育规章制度文化的形成还需要时间
当体育法制价值和观念文化建立后
我国职业体育的法治化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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