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体育法实践和研究现状(体育法学入门之一)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size=5][color=#000000]As diverse as what we are, South Africans love sport, whether it be a soccer match, taking place in a township street or a rugby international at Ellis Park, the passion and involvement is unquestionable. Enter the era of soccer, rugby and cricket players earning millions of Rands and suddenly the proliferation of disputes becomes commonplace in our society. Naturally, many of these disputes end up in the ordinary Courts of our land.[/color][/size][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Recently we have seen some high profile sports matters come before the Courts. Some of these included:[/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1.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the Santos Soccer Club and Gordon Igesund : [/color][color=#ff6600]specific performance[/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2.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the SARFU/Mandela Rugby debacle : apply his mind;[/size][/font][/color]
[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3.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the Hansie Cronje/SACB : court case and commission of enquiry – Hansie broke ties – no nexus;[/size][/font][/color]
[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4.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Lance Klusener/SACB matter being taken to the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Industrial Court[/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 Section 189 LRA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size][/font][/color]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It is not surprising to see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cases that come before the Court and this will only multiply in the future. [/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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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In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South Africa[/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 we cannot talk about a distinct branch of law called Sports Law. Instead we can only talk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 and the law. We think of civil, employment, criminal, constitutional, tax and media law. A number of steps have to be taken before we get to the stage where we can have this clearly identifiable branch in our legal jurisprudence called Sports Law. The sooner we have it, the better for all sports people
[/size][/font][/color]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Page 2[/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concerned. There is a tax law, water law, pension law, medical jurisprudence, building law, etc.[/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I wish to make a few submissions on how we can achieve this aim of having a distinct branch of law called Sports Law in our country.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Universities can play a vital role. Universities need to introduce a separate subject into their curriculum called Sports Law. At present, a few Universities do offer a type of shortened certificate or diploma type of course which is not sufficient. There needs to be a distinct subject introduced into legal degrees for students to pursue. There also needs to be a greater amount of research done by academics. At present there isn't a University in this country that I am aware of that offers a Masters or PhD in Sports Law, as such.[/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We are quite fortunate to have what I believe is the first legal text into the subject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a book called "Sport and the Law" by Basson & Loubser in the year 2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The KZN Law Society has introduced Sports Law into its seminars programme – view to get black lawyers helping sports teams and federations. I am aware that there are Universities in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Australia[/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 and the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UK[/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 which offer Master's programmes in Sports Law. An important point, however, is that we as South Africans need to establish our own peculiar Sports Law jurisprudence and the need for serious academic study is long past us. My appeal is to Government, private enterprise and organised sport to work together and support any initiatives aimed at creating Sports Law departments in certain campuses in the country. Ultimately, every law department in every University should have one.[/size][/font][/color]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Page 3[/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Tahoma][size=14pt]Labour Law is a fairly recent development in our legal system. We as sports lawyers and sports people can take a number of examples from the way Labour has established itself as a distinct and significant field of law. By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system of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to solve industrial disputes, Labour Law has pointed the way to the future for sports in general. We are all too aware of the fact that Labour legislation established an all-encompassing definition called "an unfair labour practise" which allowed parties to refer their grievances to a tribunal or the [/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Industrial Court[/size][/font][font=Tahoma][size=14pt]. Something similar along the lines of an "unfair sports" practise could be legislated into law.[/size][/font][/color]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It is my thesis that a sports tribunal or Court of arbitration be set up to deal with sports related matters. [/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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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We are all to aware of the fact that when we take a matter to the ordinary Courts of our land, how cumbersome the procedure is. In fact, it is not a lie to state that the ordinary sports person would have no idea of the proceedings taking place in our Courts and this is due to the technical nature of litigation, as it is.[/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Sports people and sports organisations need a [/color][color=#ff6600]quick,
effective and cheap method [/color][color=#000000]of resolving disputes. We can also draw on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t down that govern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Arbitration for Sport as well as the Court for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shaping and molding our own tribunal. Here too, the Department of Sport and Government needs to look seriously at setting up legislative ambits in which this tribunal can be appointed and operate. Here again, if this were implemented, the advantage would be that Government could continue to perform its primary function of [/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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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governing and legislating and leave it to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decide that fairness and equity is obtained in sport. It is the job of Government to pass legislation to ensure that equity and affirmative action is legislated but it is not for Government to decide who is transgressing the law. Government has a huge job in ensuring that the back-logs of the past are met and the masses are assisted in playing sport and individuals are allowed to achieve their true potential. A judicial or quasi-judicial process will go a long way to assist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s desired programs in seeking to redress the imbalances created by the past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future there will also be disputes between sports people, sports federations and Government and this would need to be referred to an independent judicial process. Government itself should be allowed to refer matters for decision.[/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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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Gardiner in the book Sports Law states that "[/color][color=#ff6600]As an area of academic study and extensive practitioner involvement the time is right to accept that a new legal area has been born – Sports Law.[/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font=Tahoma][size=14pt][color=#000000]I submit that a special forum set aside specifically to deal with sports disputes would ensure the realisation of this branch of law much sooner for the betterment of all who play. Sports people will have greater certainty.[/color][/size][/font] 按:本文是南非一位体育法学者的一份发言稿,由于多年前收集来源已不可考,望见谅。
本文作者从南非体育和法的一般现状说开去,进而谈了体育法研究在大学的逐步开展,介绍了南非第一本体育与法律公开出版物的发行,表达了作者对南非建立独立的体育法律争议解决途径和纠纷解决机构的渴望,并通过劳动法问题和“产业法院”的设立以及著名体育法学者西蒙咖第纳(Gardiner)的言论来作一论证,其间也谈到了南非当局和体育管理部门必然会面临的体育争议困境和政府(公共机构)所要承担的职责。虽然只是一个论坛的演讲稿,却时刻闪烁着智慧和学术之光。
google翻译
我们所不同,南非人热爱体育,无论是足球比赛, 发生在一个乡镇街或一个在国际橄榄球的Ellis公园,热情参与和支持是毋庸置疑的. 足球进入新纪元, 橄榄球和板球运动员赚百万兰特顿时成了司空见惯纠纷激增的现象. 当然,许多这类纠纷落得普通法院的土地. 最近我们看到一些事情才高调体育法庭. 其中一些有:1. 桑托斯足球俱乐部和戈登的igesund:具体表现
2. <sarfu/曼德拉橄榄球下场:适用主意;
3. 保守党的黄颖/索马里:诉讼案件及调查委员会-黄颖打破关系-无关联;
4. 长矛klusener/索马里此事被带到法庭工业; 第189上帝业务需求.
这是不足为奇看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审理案件,这只会 繁衍下去. 在南非我们不能谈论着所谓体育法>分行. 而我们只能谈体育与法律的关系. 我们认为民事、就业、刑法、宪法、法律和媒体税款. 一些必须采取步骤,然后再进行这种地步可以清楚 可以确定的法理称为分行体育法. 越早多,对各方面的体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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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税法、水法、养老法理学医学、建筑法 等我想提出几点意见,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具有鲜明分行 所谓体育法>在我国. 大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大学需要引入一个单独议题列入体育课程称为法. 目前, 几所大学提供这样一种缩短证书或文凭类课程是不够的. 需要有一个鲜明主题引入法律学位学生追求. 也需要有较多的学者所做的研究. 目前还没有一所大学在这个国家,但我知道,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体育法等服务. 我们很幸运,有一次我认为是法律文本为主体的出版 一本叫"体育与法律"在2000年担任Basson&. KZN律师介绍了体育法纳入其方案研讨会-为了帮助获得黑人律师体育 队和联合会. 我知道有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大学提供的硕士课程,体育法. 重要的一点,但是 作为南非人,就是我们要建立自己特有的需要和体育法理学严重 学术研究是久远的. 我的呼吁是政府 私营企业和体育一起有组织、支持任何旨在制造某些部门体育法 校园里的大事. 最终,在每部法律每一个大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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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是相当近期发展香港的法律制度. 作为律师,我们的体育和体育方面的例子人们可以从劳工的方式已确立 作为一个独特而重要的法律领域. 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来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解和斡旋下, 劳动法所指的途径,为今后体育一般. 我们都太意识到劳动立法建立全方位定义,所谓"公平劳动实践" 允许当事人向法庭指其不满或工业法庭. 类似沿线"不公平体育"立可成为法律执业. 这是我的论文,被体育仲裁法院或法庭的设立,以处理相关体育 事项. 大家都来当我们意识到需要向普通法院的事 土地如何繁琐程序. 事实上, 这不是普通的谎言,说明体育人不知采取诉讼 在我们的法院,这是由于技术性的诉讼,因为它是. 人民体育和体育团体需要,迅速有效又便宜的解决方法. 我们也可以借鉴的规章制度管在案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 以及体育仲裁法庭在塑造自己,塑造法庭. 此地, 体育部和政府要正视立法成立这个法庭可以在警戒范围 任命和经营. 这里再次指出,如果这项已实施, 好处是,政府可以继续履行主要职能、立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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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留待司法程序来决定,公平正义得到乐趣. 它是政府通过立法工作,以确保公平的立法,但它肯定行动 不是政府来决定谁是触法. 政府有大量的工作,确保后勤原木的需求及过往群众协助 玩体育和个人不得以实现其真正潜力. 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将大大帮助实施政府的理想追求节目 纠正过去所创造的政治制度. 在今后也将争端体育人 体育联合会和政府此举须交由独立司法程序. 政府本身应该允许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加德纳在书中体育法规定,"作为一个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广泛参与练习时间 这是一项新的法律权利,接受区已经诞生--体育法. 我认为一个特别 拨出专门对付论坛体育纠纷能实现这个分局依法更早 凡发挥得更好. 体育人会更有把握.
以下华荣注:首先感谢管理员对本版的支持,不得不承认时下科技的发达远未达到可以直接进行语言转化的功能,如上的翻译,可以说80%以上是没有参考价值的,作者的原意也根本无法体现。本文并不晦涩,基本是常用词和短句,也是大家学习外文资料的良好范本。呵呵
[[i] 本帖最后由 华荣 于 2007-3-21 02:00 PM 编辑 [/i]]
ding
kankan回复 #1 华荣 的帖子
[color=Red]看到华荣的帖子,突然发现在哪里也见过类似的题目,不过仔细对比了一下,两篇文章都有点意思,所以我想也给大家看看这篇姊妹篇,拓宽眼界。不过需要声明的是这篇文章是转载于山东大学体育法学研究所网站,算是黄世席博士的新作吧!总之,奇文共欣赏拉![/color]南非体育法制介评
Commentary on the South African Sports Legislation
黄世席
【摘要】
尽管被国际体育界制裁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在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结束后,南非的体育运动还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促进和完善。南非体育委员会一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后来取而代之的民间组织SASCOC则具有管理高水平体育运动的立法和执行权;上个世纪末的南非反兴奋剂立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对于体育争议的解决,司法部门的介入是有限的,有关的体育争议由SASCOC、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南非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关键词】南非体育运动体育法制SASC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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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非洲最南端的南非共和国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体育运动也在非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因为前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而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隔绝了许多年,但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南非重返国际体育运动大家庭后,南非在一些传统的体育运动领域还是有着很大的优势,尤其是其板球、橄榄球、足球等更是在非洲以及世界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非,板球运动比足球还热门,而南非板球和橄榄球也曾经是各自所属运动中的强队,譬如南非在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2月13日主办了“板球世界杯”比赛,南非橄榄球队也在1995年获得了“橄榄球世界杯”。在足球方面,南非1996年首次参加非洲国家杯足球赛即获得第20届非洲国家杯足球赛冠军,南非队也与1998年首次入围世界杯足球赛决赛圈;国际足联将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举办权授予南非也是对南非足球运动的一种肯定。但是最近几年,这几项运动并没有取得太好的成绩,这也许是与南非体育运动的管理者以及教练们不能适应现代体育运动的挑战以及跟不上其发展趋势有关联,但也与南非国内的体育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对体育运动的关注程度有关联。
一、南非体育运动政策的发展演变
由于前南非政府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结果,其在国际体育界也被禁赛。当时的南非体育界主要是“白人运动员”的天下,体育组织代表的是所谓的白人的利益,体育与政治相互交织在一起。自从1991年南非重返国际体育大家庭以来,在体育运动方面开始与国际接轨。不过由于南非民间体育组织的管理水准普遍较差,政府逐渐涉足传统的体育自治领域,譬如当局要求有关板球和橄榄球的全国代表队及各省球队都要有黑人球员参加。这是南非脱离种族隔离制度之后,体育界积极实施对黑人的肯定行动。
自从1994年南非新政府上台后,政府开始有组织的对体育运动进行管理,譬如1998年的《体育和娱乐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要求制定一步新的法律以巩固政府对体育运动的管理,其结果是在1998年通过了《南非体育娱乐法》以及《南非体育委员会法》 。而在体育运动的管理方面,则由内阁的体育娱乐部进行负责,其职责包括决定体育娱乐方面的一般政策,制定体育娱乐方面的规章条例,以及任命体育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官员等。
1998年《白皮书》的主题是“让整个国家运动起来”,其内容涉及各种形式和水平的体育运动(包括大众体育、休闲娱乐体育以及精英和职业体育等)。具体来讲,《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南非体育娱乐部负责制定和颁布涉及体育运动的政策和规定;政府主要通过体育部长对有关的政策、立法和预算进行阐明解释;设立负责推广体育娱乐政策的主要部门,也即南非体育委员会、南非奥委会、南非英联邦运动员协会以及不同体育运动的全国性协会[1]。1998年12月《体育与娱乐法》的目的就是促进和发展体育委员会、体育娱乐协会以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体育娱乐运动内部的民主和平等,为体育娱乐争议的解决提供一种机制等。
《南非体育娱乐法》连同《南非体育委员会法》一起确立了南非体育委员会(SASC)在体育娱乐领域的首要协调地位,SASC 的性质是一个由政府年度预算提供资助的法人,其作用是在南非体育部长的指导性协助后者进行工作。在同SASC协商后,体育部长有权决定一般性的体育娱乐政策,而对于与奥运会有关的政策则需要同南非奥委会进行协商确定。对于包括南非各体育协会在内的所有体育和娱乐组织来讲,通过南非体育部长年发布的政策都具有约束力。在涉及体育娱乐政策的问题以及向某体育或者娱乐组织进行资助方面,SASC有权向体育部长提出建议。可以讲,根据《南非体育娱乐法》的规定,南非体育委员会是除南非奥委会之外协调和促进南非共和国体育运动发展的最高机构,可以制定体育发展方面的指导方针,向体育部提供制定体育政策方面的建议,对体育娱乐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向国内体育运动提供资金赞助,以及促进争议的解决等。《南非体育娱乐法》和《南非体育委员会法》确立了南非体育部以及体育委员会在发展和推广体育政策方面所拥有的广泛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国内体育协会的管理职能必必须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事实是,为确保南非各体育协会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南非体育娱乐法》也做了一些规定,譬如SASC有权决定南非国内体育协会的成员准入标准;SASC可以利用资助的尺度来鼓励各体育协会遵守有关的体育娱乐政策;等[1]。
尽管如此,由于南非代表团在2000年奥运会上的表现差强人意,这也促使南非体育部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结果就是成立了一个具有最高权力并且是非营利的体育组织,也即南非体育联合会和奥林匹克委员会(SASCOC)。成立于200年11月底的SASCOC取代了了南非体育委员会,并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履行南非最高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能,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体育部拨款、发行彩票以及民间赞助等。SASCOC 和南非体育部各自单独行使一些专门的职能,譬如SASCOC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南非高水平体育运动的发展,组织和派遣代表南非参加包括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以及非洲运动会在内的国际性体育比赛的代表队等;而在大众体育、社区体育以及休闲体育等方面则由南非体育部负责。
而在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方面,在经过2002年的听证会之后,南非独立通讯局于2003年通过了一个类似欧盟“无国界电视转播指令”的条例,确保公共可以收看国内体育运动比赛的电视转播。该条例规定,国内体育运动比赛必须做到即时实况转播、推迟实况转播或者免费电视转播,电视转播服务商不得享有国内体育比赛转播的专有权,因为公共事业部和体育部协商的结果是这些比赛构成公共利益。该条例的颁布被认为是与当时南非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关的,实际情况是订购电视频道的用户很少,而板球和橄榄球这些先前所谓的精英运动也需要得到发展,该条例的颁布当然有助于增加观众的人数以及扶持这些运动的发展基础[2]。
此外,其他有关体育法制的法律还包括1997年制定的《南非体育运动研究院反兴奋剂法》以及2001年的《南非拳击法》。
二、SASCOC的性质和成员问题
在南非体育组织的作用和重组方面,SASCOC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也就有必要理解SASCOC的性质。由于SASCOC还是一个管理南非各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组织,也就需要搞清楚SASCOC成员资格的准入条件以及相关的权力分工等问题。
根据1973年南非《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SASCOC是以一个没有股份资本的公司的形式成立的。这种种类的公司是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的目的不是商业性的,其主要目的就是合法推广宗教、艺术、科学、教育、慈善、娱乐或者任何其他的文化或社会活动或集体性质的活动。而且根据南非公司法,公司就是股东的合伙组织,只不过其不是单独的个人协会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可以认为,根据1973年南非《公司法》第21条成立的公司在性质上是民间的、从事民事活动的非营利实体。但是从南非体育运动的大环境来讲,作为民间组织的SASCOC更多地介入了国家所拥有的管理体育运动的职能,因此SASCOC的具体性质和地位还需要再进一步分析。具体来讲,独家控制南非体育运动的SASCOC是由政府根据体育部的建议来设立的;内阁通过立法也同意设立SASCOC,尽管其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签署成立SASCOC的体育组织中有附属于体育部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前体育委员会;声称非政府组织的SASCOC却从政府获得相当多的一部分资助;作为民间组织的SASCOC在执行政府体育管理政策的任务时行使的却是公共权力;等[1]。由上可以看出,南非政府明显把管理高水平体育运动的立法和执行权力转让给了SASCOC这个民间组织,因此SASCOC是一个具有管理职能的民间组织。
SASCOC的成员包括南非各全国性和省的体育协会,这些体育协会要向SASCOC提出申请并要获得后者的承认,这是必须的义务性规定。答案很简单,SASCOC有权将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国家队标识授予某体育协会,而只有SASCOC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这种授权;只有SASCOC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组织或者参加多种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或者国际性运动会,没有经过SASCOC的同意任何体育协会都不得参加这些运动会。很明显,对于有关的体育协会来讲,其别无选择而只得加入SASCOC。
三、南非的反兴奋剂立法
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类似的是,南非体育运动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服用兴奋剂事件的影响,服用兴奋剂的丑闻也在不断出现,譬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男子800米跑银牌塞彭、著名长跑选手和男子马拉松全国纪录保持者格特•蒂斯等都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并被禁赛。在加强有关兴奋剂立法的同时对有关的涉嫌运动员进行处罚已是必然的选择。
南非目前现行的反兴奋剂立法是1997年的第14号法案,也即《南非反兴奋剂体育运动研究院法》。该反兴奋剂法的明确目标就是在不使用人为提高比赛成绩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情况下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对体育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的教育,使用兴奋剂不仅违法而且对自己的身体也是有害;等。根据其规定,研究院有权选择进行检验的运动员,也有权决定是否预先通知有关运动员以及是否进行赛内外检验,并且这种检验方法适用于所有的南非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而对于有关兴奋剂的争议则由研究院申诉理事会进行处理。鉴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经生效,在适用现行立法对兴奋剂问题进行控制的同时,南非有关当局也应当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现行检验准则,要对有关的条款进行充分了解(譬如涉及实验室认证、禁用名录、治疗性使用及其例外、检验标准等的条款),尤其是要确保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能够对有关的运动员进行赛外检验[3]。根据SASCOC章程第27条的规定,SASCOC的所有成员都应当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尽管该条例已是南非法律的一部分,但其还没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4]。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观点,南非有关当局也就有必要修订有关的反兴奋剂立法,尽管其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精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已经得到了南非政府的批准,因此在2007年2月1日公约生效之时就应当对南非具有约束力。对于在反兴奋剂的斗争中想适用国际标准的南非有关当局来讲,在遵守该公约的前提下就有必要修改有关的国内反兴奋剂立法。据此,南非负责体育运动的公共管理机构和组织有责任对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发挥配合作用,尤其要确保按照公平竞赛的原则,在体育赛事中端正操守,保护参加赛事的运动员的健康;还有就是这些管理机构和组织必须为此共同努力,确保各相关层面的工作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杜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四、南非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一)涉及体育争议解决的若干规定
根据1988年的南非《体育和娱乐法》第13条的规定,每个体育和娱乐组织都应当根据自己内部的程序和救济规则来解决由其成员或者管理机构提起的任何争议;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不能解决争议的话,那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体育娱乐组织的任何相关成员或者体育娱乐组织本身都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体育委员会;体育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裁决必须最大程度地照顾到有关体育娱乐组织的利益;如果有关的争议涉及下列情形,体育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对有关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并可以请求体育部长按照宪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总统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进行调查,这些争议涉及包括腐败在内的管理方面的玩忽职守,体育娱乐组织内部派系之间的严重分歧,有关组织体制的延续或者运作,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而引起的歧视或者对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违反等。不过,该条并没有强制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交体育委员会,因为立法者并不想排除法院对体育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5]。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体育委员会的废除,该条的重要性也就无关紧要了。
SASCOC章程第24条对避免争议和解决争议的问题做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SASCOC管辖下的所有体育组织和个人都要保证遵守SASCOC有关规则中涉及争议解决内容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应根据南非仲裁基金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者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自己的有关规则解决;无论是在南非的仲裁还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都是终局的并对有关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遵守南非宪法规定的前提下,除非有关的情势表明需要紧急救济并且这种救济途径是通过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所不能获得的,否则SASCOC管辖下的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将有关的争议提交法院。
当然,法院可以受理某些种类的体育争议,尤其是对职业体育争议来讲更是如此。1996年南非新宪法强化了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这在涉及职业体育争议的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在2001年的Coetzee判决中,法院裁定从事职业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在该案中是一个足球运动员)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而不应当把其看作是物。 Coetzee判决确立了基于平等权的价值判断,以及体育合同的合宪性。而在另一争议中,有关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在处理俱乐部逐渐的球运转会时,一个遵守南非职业足球联盟规则的足球运动员雇用合同不可能包含有类似限制贸易的条款,因为此类条款是不合理的并且有违公共政策。法院因此判决此类条款是违宪的,因此无效[4]。
(二)关于体育争议的三个示例:以足球、橄榄球和板球为例
关于足球运动的一个最近的判决是2002年10月作出的涉及麦卡锡(McCarthy)与桑当斯(Sundowns)足球俱乐部的案例。如果一个运动员想在南非从事职业足球运动就必须获得南非足球联盟的注册,相应地,在合同终止后离开原俱乐部的球员必须得到原俱乐部的离队证明,这样新俱乐部才能在南非足球联盟为其进行注册。当时,南非足球运动员的注册期限是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31日。当时的《南非足球联盟条例》的第17条14款规定, 一个达到23周岁的运动员如果合同期满就是自由球员,有权得到原俱乐部的离队证明并且不需要支付转会赔偿费。麦卡锡与桑当斯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个为其两年的合同,从2000年9月到2002年9月30日,其条件是“桑当斯足球俱乐部对于续约两年有不可撤销的选择权”。2002年9月后,该球员已经与其他的俱乐部签订了合同,但是桑当斯俱乐部却拒绝发给离队证明,因为其仍然想依据“不可撤销的选择权”与麦卡锡签订合同。2002年12月25日,麦卡锡向劳动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该法院指令桑当斯俱乐部发给离队证明,因为当时新球员的注册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法院认为桑当斯俱乐部的选择权仅仅是有权与麦卡锡进行谈判的权利,在没有续约的合意的情况下,该球员就是一个自由球员,因此桑当斯俱乐部应发给麦卡锡离队证明。
事实是,南非法院对体育争议的审理并不是太多,但该争议表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体育争议的特殊性质。桑当斯俱乐部指出国际足联认为不受合同约束的球员可以在注册期外进行注册,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法院还是满足了麦卡锡的请求。在将劳动争议提交南非劳动法院之前通常由和解、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关的争议,但该委员会拒绝受理由南非足球联盟球员提出的争议,因为该联盟有自己内部的仲裁委员会。本争议的解决表明,尽管法院在受理涉及民间仲裁程序的体育争议时有些勉强,但是如果此类民间程序没有对紧急问题的解决加以规定的话,法院受理有关的争议是合理的[2]。
对于南非橄榄球而言,尽管南非获得了1995年的橄榄球世界杯,但是其后南非的橄榄球水平却在下降。2003年南非在橄榄球世界杯上的不正常表现被认为是与下述不正常的橄榄球争端有关的,也即Cronje/Davids事件。在组队参加2003年澳大利亚橄榄球世界杯之前,被选拔的南非橄榄球球员在比勒陀利亚进行集训。尽管事实有些不清,但是媒体的报道是白人球员Cronje拒绝与黑人球员Davids同住一室。球队的新闻发言人辞职以抗议球队管理人员的处理不当,并出具了一份橄榄球运动中种族主义的报告。当时的球队主教练和经理都对此事件负有责任,其结果是南非橄榄球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南非橄榄球运动中的种族主义现象。但是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就从来没有进行过,因为南非广播电视公司请求直播调查过程度请求被委员会主席拒绝了。由于这件事的担搁以及橄榄球世界杯的临近,南非橄榄球联合会将调查时间推迟到了2004年。不过,考虑到在橄榄球世界杯后南非橄榄球联合会理事会和主席都进行了换届选举,一些有关人员辞职,联合会随决定取消自己内部的调查而由南非政府进行更广的扩及南非整个体育运动的调查。考虑到一些有关人员的离开以及不止橄榄球运动中出现的种族主义现象,一个范围更广的调查也许更加合适[2]。
南非体育运动爆发的最大丑闻之一就是涉及前南非板球队队长Hansie Cronjé和他的两个队友(吉布斯和威廉斯)之间的一场内定比赛结果的丑闻[6]。该事件集中体现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普通法或者成文法上的犯罪是不确定的。2002年的《反对腐败法》第14条规定,接受引诱以影响比赛或者比赛结果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罚金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对于本争议而言,Cronjé给予了吉布斯和威廉斯一定数量的金钱,其目的是他们不能象平常那样打比赛,这两个人同意不好好比赛以换取金钱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尽管吉布斯“忘记了”这个所谓的安排并且发挥得很好,威廉斯在比赛之前就受伤下场。仅仅影响比赛的安排就构成犯罪,根本不用考虑是否实际实现了这种安排。在国际板球联合会对板球运动中的腐败行为公布了有关措施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减少还是不确定的[2]。
五、小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南非司法部门干涉体育运动的权力只是限制在有限的几项法案之内,而体育组织的重建似乎也是限制以前的不同项目体育管理部门的权力扩散情况。对于大众体育和精英体育分别由南非体育部和SASCOC管理的情形也是可以肯定的,不过对于这套管理体制能否成功,只有时间才会验证。不管怎样,其对于南非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使南非体育界免受兴奋剂的干扰,南非有关当局已经花费了巨大的投资,这是以立法和科学研究的形式体现的。鉴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国际公约》已经成为世界通用的反兴奋剂准则,修改现行的反兴奋剂立法也是必须的,这也是为履行反兴奋剂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体育争议的解决而言,南非并没有把有关的争议限制在SASCOC的权力之内,而是由SASCOC、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国家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只是在对受案的具体范围方面有所不同的规定。SASCOC解决体育争议只是一种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国家法院可以受理体育争议,这是理所当然的;将有关争议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则是一种进步的选择,至少对于亚非国家的体育组织来讲这可以称得上一个创新。
【注释】
根据2005年第8号法案规定,废除1998年的《南非体育委员会法》。
Coetzee v Comitis and Others, (2001)22 ILJ 331(C).
根据新的2005年版本的《南非足球联盟条例》第31条第9款规定,俱乐部如果要向联盟注册不受合同约束的球员,必须向联盟提交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宣布为自由球员的证明;如果该球员所属的前俱乐部对球员劳动合同的终止提出异议的话,该争议由联盟设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进行仲裁。See South African National Soccer League Rules, Version 4, [url]http://www.psl.co.za/documents/NSL_Rules_as_amended_12_November_2005.pdf[/url], 2006-02-19.
【出处】
《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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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chelle Le Roux. 2003: Annus Horribilis for South African Sport? [J]. Int’l Sports Law Journal, 2004, (1-2): 51. 47. 49. 51.
[3] Rochelle Le Roux. The World-Anti Doping Code: A South African Perspective [J]. South African Journal for Research in Sport, Physical Education and Recreation, 2004, (1): 67.
[4] Portia Ndlovu. Anti-Doping Law in South Africa – The Challenges of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J]. Int’l Sports Law Journal, 2006, (1-2): 63. 60.
[5] Steve Cornelius. Liability of Referees (Match Officials) at Sports Events [J]. Int’l Sports Law Journal, 2004, (1-2): 54.
[6] R. Le Roux. Reflecting on Match Fixing in Cricket: The Cronjé Affair [J]. Int’l Sports Law Journal, 2002, (2): 11-15.
【写作年份】2007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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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理、青山:南非体育法律制度初探
按:再来补充一篇,这是树理博士和其弟子的合作作品。早有写点关于南非体育法律实践和理论文章的念头,只是惰性所积,止于心头。对南非体育法的关注,最初是因为在2000左右看到的关于南非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外文文献,后来在几次大型的体育法国际论坛的报告中屡次出现南非体育法状况的论文,逐渐有了兴趣。最近的关注是因为寻找关于临时禁止令和职业体育关系的外文文献中,发现南非在体育营销这一块的立法相当完善,本来准备就此下笔,却辗转了会议论坛和家中突变中。再次,上网就已经看到树理博士和黄博士的大作了。作学问,确似逆水行舟,两位博士的治学态度更应学习。
本文未经树理博士授权,请大家作内部交流和学习用。转载自[ur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8960[/url] 2007-7-15复制
【摘要】
南非的体育管理体制在2004年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和体育与娱乐部共同负责南非的体育事务。南非新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体育立法,其中最主要的有《南非体育与娱乐法》和《南非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法令》。南非的体育立法消除了体育运动中的种族歧视,强调保护体育环境,建立了灵活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在建设系统的体育法律体系,坚持国家对体育的统一集中管理等方面,南非的体育法律制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关键词】南非 体育立法 兴奋剂
体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正日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体育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体育社会关系的调节就产生了体育法。体育法就是调节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一定范围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南非是非洲的一个重要国家,其体育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非洲在体育事业上的发展。南非在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体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体育水平的提高,南非的体育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颁布了一系列规制体育活动的法律,本文拟对南非的基本体育法律制度做一个初步探讨。
一、南非的体育管理体制
在关注南非的体育立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新南非的体育管理体制。南非管理体育活动的政府机构是体育与娱乐部(Sport and Recreation South Africa,以下简称SRSA),它主要起着决策和协调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相关体育立法的研究、准备和起草工作。根据1998年通过的《南非体育委员会法令》(South Africa Sport Commission Act,简称SASC法令) ,相应的南非体育委员会(South Africa Sport Commission,简称SASC)得以建立,该委员会是体育与娱乐部(SRSA)的咨询机构,但同时也拥有较大的权力。比如它有权分配国家给予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资助并制定分配这些资助的规则。在这两个机构外,主要还有南非国家奥委会(th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NOCSA)和南非英联邦运动会协会(the South Africa Common-Wealth Games Association,简称SACGA),它们分别全权负责奥运会和英联邦运动会在南非境内的事务。但在2000年,因为南非在悉尼奥运会上的不佳表现,这样的体育管理体制产生了危机。当时的体育部长决定改革南非的体育管理体制,特别是高水平运动项目的管理体制。南非政府内阁于2003年批准了体育与娱乐部的改革报告,决定撤消南非体育委员会(SASC),对全国的体育活动实行两条线管理。一条由体育与娱乐部(SRSA)负责,一条由新组建的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the South Africa Sports Confederation and Olympic Committee,简称SASCOC)负责。根据分工,体育与娱乐部(SRSA)负责全国的学校体育、大众体育和体育国际交往等事务。而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SASCOC)则是根据南非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新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是南非最高级别的非政府体育组织,统一负责南非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包括为参加诸如奥运会、残奥会、英联邦运动会等国际性赛事选拔和派遣南非国家代表队,代表南非申办和组织这些国际性赛事,代表南非参加这些国际体育组织。而这些职能以前是由南非国家奥委会(NOCSA)、南非英联邦运动会协会(SACGA)等组织分别行使的。 可见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SASCOC)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组织,对南非的体育运动有着广泛的管理权,这也表明了南非政府提高其竞技体育水平的决心。
二、南非体育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南非的整体法律制度上看,南非是非洲混合法的典型,几个世纪以来,在南非占统治地位的是欧洲移民带来的法律,先有罗马——荷兰法,后有英国普通法,二者相互竞争,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今天南非别具特色的混合型法律制度。 但在体育法律制度方面,南非更多的体现为成文立法,特别是在1994年正式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1996年通过的南非新宪法确立了国民议会是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议会成为南非体育法的主要制定者。体育成文立法也成为目前南非体育法的主要渊源。
南非现代体育立法分为两个阶段。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前,体育领域也深深地打上了种族隔离的烙印。这种不平等首先体现在白人运动员和黑人运动员之间,并随后慢慢扩展至男女运动员之间、健康与残疾运动员之间。由于南非体育存在着严重的违反人权的种族歧视,违反了奥林匹克精神,从1964年起,南非运动员被拒绝报名参加奥运会达28年之久。1970年,南非奥委会也因此而被开除出国际奥委会。 在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压力下,全世界在体育界对南非进行了抵制,面对压力,当时的南非军政府也曾做出了一些妥协,比如1976年,体育部同意不同种族的体育团体可以相互之间进行比赛,1978年,进一步允许了不同种族人组成的俱乐部的存在。1981年,一名高级内阁成员曾警告南非应废除体育领域的种族主义法律。
1994年,第一任民选总统曼德拉执政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曼德拉总统酷爱体育运动, 在他的推动下,南非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变革,废除了一切种族主义法律,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南非体育立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6年南非新宪法的通过为体育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特别是其中的权利法案使运动员获得了广泛平等的参与体育的权利。1998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南非历史上重要的两部体育法律:《南非体育与娱乐法令》(National Sport and Recreation Act,简称NSR法令)和《南非体育委员会法令》(简称SASC法令)。其中《南非体育委员会法令》经过三次修改后,如前所叙,由于南非体育管理体制的变革,南非体育委员会已经被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SASCOC)所取代,因而国民议会在2005年通过法令废除了该法,但南非体育委员会(SASC)对南非体育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对南非实现体育领域的平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南非现行的重要体育立法还有:《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法令》,《彩票法令》,《非盈利组织法令》,《体育与娱乐活动安全法令》,《拳击法令》等等。在体育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体育领域一个崭新的新南非呈现在世界面前,南非体育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南非运动员重新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上, 南非的板球和橄榄球运动处于世界顶尖水平,并获得了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举办权,为保障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的顺利进行,2006年6月6日,国民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部法令——《2010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南非特别措施法令》。值得注意的是前总统曼德拉为南非体育重新获得国际社会的接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南非体育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南非体育与娱乐法
1998年通过的《南非体育与娱乐法令》(NSR法令)是南非最重要的一部体育立法,是南非的体育基本法,该法一共有16条,在宏观上对南非的体育进行规制。主要包括体育政策的制定、体育领域的国际交往、体育委员会的组成、体育与娱乐组织、人员培训、促进体育与娱乐中的公平、国家资助、体育与环境、纠纷解决、规则制定等内容。有学者认为,该法是一部道德法典、公平法令和体育国际关系法令。 从内容上看,该法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体育基本法有相同之处,例如对国家的体育基本体制进行了规划,对体育组织、资金使用、体育纠纷解决等基本制度做了规定,但也有自己的一些特色,如明确规定要促进体育中的公平,在体育活动中要保护环境等,下面简要地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分析。
1、消除体育运动中的种族主义影响
在体育与娱乐部(SRSA)的定位上,该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体育与娱乐部(SRSA)的主要职能为:明确各参与者在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并协调他们的行动,建设和维修基础体育设施,促进社会中特定人群的健康,选拔优秀的运动员,负责国际体育赛事南非备战的资金保障,促进体育统一进程,采取必要的积极补偿行动确保国家队有广泛的代表性。可见,体育与娱乐部(SRSA)除了常规的体育管理和协调职能外,另一非常重要的职能是弥合种族隔离制度在体育领域所造成的裂痕。积极补偿行动的实施,从体育运动的纯技术层面上看,似乎是不公平的,因为体育行政管理机构对运动员选拔的过度干预,是不利于南非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发展的。但从更高的层面来看,积极补偿行动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更大的平等,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融合,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凝聚起强有力的整体的体育文化。虽然在局部上牺牲了部分运动员的利益,但在整体上是对南非体育事业的一个推动,也是对南非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推动。美国在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为更好的实现种族平等,在许多领域也采取了积极补偿行动。积极补偿行动只是转型期所需求的,在转型后社会,积极补偿行动将清除一切歧视的残余,社会可以恢复与肤色无关的政策。 但是也要注意,积极补偿行动的实施应是必要的,而不应是无节制的,更不能成为获取某些利益的工具,否则将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种族歧视。
2、强调体育运动应当保护环境
该法的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强调进行体育活动时对环境的保护。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一,所有的体育娱乐活动应以不损害环境的方式进行,第二,所有体育娱乐管理机构必须发布旨在保护环境的指令。南非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体育活动中如此注意环境保护令人赞赏。事实上,体育活动与环境保护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体育活动的发展已经对南非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以南非的高尔夫运动为例,西开普敦省环境事物局发布的一份报告称,该省至少有22个高尔夫项目会占用农业用地。高尔夫球场的草坪维护需要大量用水,而南非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国家。有报告称,南非高尔夫球场一天消耗的水资源在140万立方至300万立方之间。足够7000户南非家庭一天的日常生活用水。 因此,如何协调好体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立法之外,南非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3、建立灵活高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体育纠纷专门解决机制的建立也是该法的一个亮点。体育纠纷具有与社会其他领域纠纷不同的特点,比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寄生于体育文化现象,具有很高的公开性。因而,其解决方式也呈现出自己的特点。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诉讼解决体育纠纷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屏弃,更多的是通过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和独立的外部仲裁机制来解决。 南非也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该法第十三条是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条款,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该款规定:各体育娱乐组织应根据其内部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和救济机制解决其成员之间或与管理者的任何纠纷。如果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解决的,则可以将纠纷提交给南非体育纠纷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中心是由先前的南非体育委员会于2001年建立的专门的独立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南非体育委员会(SASC)被撤消后由体育与娱乐部(SRSA)负责。
南非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宗旨是为体育纠纷提供一个快捷、经济的解决机制。它制定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规则。管辖范围为除了兴奋剂纠纷外所有的民事体育纠纷。提交给它的体育纠纷首先将由专门的有纠纷解决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果该纠纷较为简单,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由中心任命一位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由中心寻找一位第三方协助纠纷双方谈判解决。如果纠纷较为复杂,那么纠纷将被提交给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南非仲裁基金会(Arbitration Foundation of South Africa,简称AFSA),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该纠纷当事人进行处理。事实上,许多体育组织的章程包含有将纠纷提交给南非仲裁基金会(AFSA)解决的条款,因而可以直接将纠纷提交给南非仲裁基金会(AFSA)进行仲裁,但此时各体育组织也必须将这一事实向中心通报,以便中心进行数据统计。南非仲裁基金会(AFSA)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仲裁组织,体育仲裁是其一项极为重要的业务。它聘请有许多经验丰富的体育仲裁员和调解员,因而能够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并公正的处理体育领域的专业纠纷,许多体育组织章程中存在的仲裁条款也说明了南非仲裁基金会(AFSA)的体育仲裁已经得到了它们的认可。但在许多情况下,各种纠纷解决方法会共同使用,比如先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将纠纷提交南非仲裁基金会(AFSA)进行仲裁。这样可以找到一种最佳的方式来解决特定的体育纠纷。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如纠纷涉及如下情形:(1)体育行政腐败,(2)体育组织内部严重的分裂,(3)基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的持续的有组织的歧视,那么中心可以请求体育与娱乐部(SRSA)的负责人向总统报告,要求总统根据宪法第八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对此展开全面调查并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纠纷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的,最后的处理决定都应该由中心做出,决定对纠纷双方具有拘束力,且立即生效。
(二) 反兴奋剂法律
体育领域的兴奋剂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顽疾,为了清洁赛场,在反兴奋剂领域国际社会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成立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6年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各国也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打击体育领域的滥用兴奋剂行为, 南非是兴奋剂的重灾区, 南非为打击滥用兴奋剂行为,不仅制定了相关法律而且组建了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兴奋剂体系。
1、反兴奋剂的基本立法
南非的反兴奋剂立法主要是1997年通过的《南非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法令》(the South Africa Institute for Drug-Free Sport Act)。具体负责实施该法令的即是南非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The South African Institute for Drug-Free Sport), 该剂机构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该法令的第一条首先对兴奋剂进行了定义,认为在体育领域使用属于药物专家认定的禁止使用的物质或用不正当的方法提高成绩的行为均属使用兴奋剂。这与国际范围内对兴奋剂的定义是大致吻合的,即兴奋剂不仅包括药物,还包括行为。为使体育从业人员有充分的知情权,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该机构有义务制定一份禁止使用的药物和行为的清单,并公之于众,这份清单可以根据对兴奋剂研究的进展而每年进行更新,但更新后的清单应及时公布。
2、反兴奋剂的具体法律措施
在实施具体的反兴奋剂措施上,南非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独立地进行反兴奋剂检测,包括赛内和赛外的检测,并且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样本收集和检测程序,因而得到了所有南非体育组织的认可。该机构有权选择对哪些运动员进行检测,任何运动员都不能拒绝,如果运动员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测,那么将受到处罚。对检样的收集和运送,该机构有自己的一套完善的程序,从而确保程序公正,避免因检测程序的瑕疵而使检测结果受到怀疑。无论是进行什么样的处罚,该机构都有义务将处罚信息及时公布,从而使被处罚者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上诉,虽然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该机构兴奋剂检测的公正权威性,但不可避免仍然会存在一些争议,为此根据该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机构建立了一个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兴奋剂争议。该委员会对这些争议有独立的裁决权。较特别的是,上诉者在上诉时需交纳1000兰特 的保证金,如果上诉成功,该保证金将退还,如失败,保证金将被没收。但遗憾的是该法对各项体育运动的违禁行为的处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因为其具体的处罚措施所依据的并不是该法令本身,而是各体育组织的章程,而各体育组织对兴奋剂的处罚力度是不同的,这是不利于有效地遏制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但可喜的是这一状况目前有望得到改变。
(三)其它立法
1、体育运动安全立法
《体育与娱乐活动安全法令》是南非2005年通过的一项重要的体育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在体育场内的安全。该法案通过的主要原因是2001年4月11日发生在约翰内斯堡埃利斯公园球场的球迷残踏惨案,当时有43人死亡,160多人受伤。该法令共14章49条,全方位的规定了为保证体育运动的安全所应采取的措施。
2、重大国际赛事的单行立法
南非将在2010年承办世界杯足球赛决赛阶段的比赛,为此,南非国会于2006年6月6日通过了一项最新的体育立法:《2010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南非特别措施法令》,该单行体育立法也是南非第一次单独为一项赛事而立法。该法一共有十五条,主要为与世界杯相关的场馆建设、医疗保障、市场开发、签证手续、交通管制、安全措施方面的规定。
四、若干结论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南非的体育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一些可取之处值得注意。
第一,以成文体育立法的形式,促进南非体育管理的有序进行,实现南非政府的体育政策。成文的体育立法有利于规范具体的体育行为,保障体育当事人的权利,消除种族主义的影响,确保南非体育市场的有序发展。成文体育立法为南非政府和体育组织的体育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政府和体育组织的体育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律约束。成文的体育立法同时还促进了南非的对外体育交往,以国际体育交往为契机,改变了南非在国际舞台上的孤立局面。
第二,以体育基本法为龙头,制定与其配套的相关体育立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体育法律体系。体育改革与发展对体育法治的整体性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内容功能齐全的体育法体系,体育法的体系的建立能为体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体育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利于体育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 南非除了《南非体育与娱乐法令》(NSR法令)这一体育基本法之外,还颁布了《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构法令》,《彩票法令》,《非盈利组织法令》,《体育与娱乐活动安全法令》,《拳击法令》等一系列单行体育法,形成了一个比较齐全的体育法律体系。
第三,职业体育方面坚持采取国家统一领导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在一个旗帜下组织一个国家的所有竞赛体育运动项目。尽管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体育行业自治管理的民间管理模式,但是国家统一集中管理这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具有较为明显的优点,在各个体育社团发育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它能促进各体育运动项目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形成一股合力,也便于体育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南非体育联盟与奥委会(SASCOC)的成立便是这一模式的体现,它改变了南非竞技体育条块分割的局面,使之能在一个组织的协调下,整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自己的潜力,取得优异的成绩。南非作为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又面临着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举办,而且还要保持自己在一些体育项目上已经确立的领先地位,在短期内继续采取统一领导的模式支持和发展竞技体育仍然是必要的。南非体育管理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模式具有其特有的优点。
【注释】
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本文所采用的所有南非体育法律条文请见“Legislation relevant to sport in South Africa”,网址:[url]http://www.srsa.gov.za/Legislation.asp[/url],2006年6月18日访问。
参见Andre M. Louw, Evaluating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of South African Sports,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06, No.1-2, p51.
洪永红、夏新华等著:《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参见李大辉:《奥运史上的南非问题》,载《体育文史》1996年第1期,第39页。
参见James A.R. Nafziger,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4, PP.224-230.
参见马铁:《酷爱体育的南非总统曼德拉》,载《中国体育科技》1997年第4期,第35页以下。
参见周如歌:《南非32年后重返》,载《体育文史》2000年第5期,第6页。
Deon van Zyl, Sports Law in the New South Africa: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Sport and Recreation,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 2003, No.1, P12.
Deon van Zyl, Sports Law in the New South Africa: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Sport and Recreation,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 2003, No.1, PP. 14-15.
[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Brian Brooks, Sports Recre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06, No.1-2, P103.
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以下。
参见曲建霞、尹霓:《世界反兴奋剂的现状与进展研究》,载《体育文化导刊》2006年第1期,第81页。
参见袁晔:《人数创“世界记录”,兴奋剂丑闻困扰南非田坛》,[url]http://news3.xinhuanet.com/sports/2006-05/29/content_4615786.htm[/url] , 2006年6月25日访问。
有关该机构的更多资料请见其官方网站:[url]http://www.drugfreesport.org.za[/url],2006年6月18日。
兰特为南非的货币单位。
参见于善旭:《抓住北京奥运契机,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法制建设的大发展》,载《体育与科学》2006年第1期,第9页。
【出处】
《西亚非洲》2007年第7期
【写作年份】2007
回复 #6 华荣 的帖子
恩,不错!搬走回去慢慢欣赏!哈哈!
这年头,大家有饭吃,个人才有饭吃啊!所以,请各位同仁多多向俺们学习啊!
狂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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